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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为山:城市雕塑该立法了

2014-03-05 09:16 文章来源:艺术中国   作者:rd,  分享到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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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座城市的文化软实力和国际影响力是由诸多因素构成的。城市雕塑是其重要的元素,它往往是城市精神、城市灵魂的符号与象征。它的非实用性决定了其应有的纯粹以及应当承载的文化内涵和精神价值。

严格意义上讲,中国城市雕塑不过一百年的历史。上个世纪二十年代,从立《孙中山像》始到1949年新中国成立,基本上是学习欧洲肖像塑造法和纪念碑建造法,为中国的反帝反封建民族解放而创作雕塑。1950年至1980年,以前苏联革命现实主义理念方式与欧洲方式并存,为纪念革命胜利、讴歌建设、为工农和领袖而创作雕塑。1980年至今,改革开放、思想解放、艺术多元,城市雕塑发展很快。2009年,据中国雕塑院的普查统计表明,在全国661个城市,已立起6万多件雕塑中,有81%是近30年来所创作的。这些作品为繁荣国家文化建设作出了贡献,其中不乏精品力作。但就整体而言,尚存在不少问题。概括起来,一是,思想精神取向不明确、混杂;二是艺术性不高,创造性不够,相互模仿,题材形式雷同;三是,工艺与工程制作粗糙;四是,作品与城市社会文化历史空间、心理空间、精神空间缺少内在联系,与建筑空间不协调;五是,建立和拆除城市雕塑的随意向强,缺少将雕塑纳入城市建设的具体规划之中;六、根本问题是没有立法。

我们要看到大规模的城市化背后的功利主义,它的最大特征就是短期化效应。没有文化价值体系的支撑。只能根据“残留的记忆”和“个人的兴致”选取“文化”。无论是建筑还是雕塑,有不少是由西方的、东方的文化符号堆积而成,如同搭积木。误把模仿西方城市雕塑和流行艺术所营建的西洋景当成世界性,错将表现古代生活情境雕塑而营建的“明清一条街”当作继承传统。因此,罗马立柱、裸体雕塑在小区里立起来了。戴瓜皮帽,拉黄包车的雕塑在街上“跑来了”。简单的商业功利和政治口号催生了大量不锈钢球“升”向天空。几根柱子撑起一只球,名曰“开发区大有希望”,几束浪花托起一只球,名曰“长江明珠”,几只手支起一只球,名曰“托起明天的太阳”。近三十年来,全国有近20万只球升起来了。这种滑稽的社会文化现象全世界罕见。

文化是各个时期的历史积累,好的城市雕塑具有相对的永恒性,而短效功利引领下的廉价的、雷同的建筑,正如舞台布景,昙花一现。

近十年来,城市雕塑越做越高,体量越做越大,数量越做越多。大多数超大型的城市雕塑内容空泛、形式简单,水平一般。徒有大构架而缺乏灵魂。各城市的雕塑形式雷同,没有鲜明的文化特色和精神指向。城市雕塑管理机构分工不明确,宣传部门、文化部门、建设规划部门、城雕委、城雕办以及企事业单位,均各行其政,缺少对城市雕塑整体规划。缺少城市雕塑的文化定位、空间布局和时间安排。在资金投入方面,也缺乏对城市雕塑建设的合理与科学的财政预算。在人物纪念雕像方面缺少规范。上个世纪八十年代经中宣部批准,全国城雕委曾下发《纪念性雕像参考名单》。但近二十年,随意性较大,塑什么人,塑多大尺度,塑成后安放于什么地方都已经没有标准了。以至于一个地方性的名人,甚至有争议的历史名人被塑成十几米或几十米高,一些不适合的地点建立了毫不相干的人物塑像。由于没有规范的评审制度,艺术水平低下,雕塑歪曲和丑化了领袖和杰出人物。这些雕塑绝大多数出自非专业人士之手。只要注册办一个雕塑公司、景观公司,就可以承接城市雕塑。据有关统计,不少省会城市竟然有上百个雕塑类公司,恶性竞争。乡镇不锈钢企业成批生产各种不同规格和造型的“定型”产品,低价出售,造成低劣城市雕塑的泛滥。

 

 

 

综上所述,把城市雕塑的建设纳入法制建设的轨道,加强城市雕塑的科学管理刻不容缓。我们建议:

一、立法。

由于制度不健全、不完善,加强城市雕塑建设往往成为一句空话。目前我们还没有城市雕塑建设管理的全国性法规,1993年文化部、建设部联合颁发的《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已经作为过时的法规清理掉了。所以,为了确定城市雕塑的规模和发展方向,建设美丽中国,合理地制定城市雕塑规划和进行城市建设,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目前急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制订城市雕塑行业全国性的法规和行业标准。

二、健全组织机构。各级省市健全城市雕塑建设指导委员会,参照全国城市雕塑建设指导委员会的建构模式,由建设部门、文化部门共同组建。要给予相应的编制。

三、在雕塑空间的规划方面,建设部门要发挥好专家的集体作用。实施“规划先行”。

四、各级城市雕塑建设指导委员会协调好政府与专家的关系,严格评审制度,把握好艺术水平。

五、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的市长班要开设城市文化、城市建设、城市雕塑的系列专题讲座。

六、对重大历史题材、重要历史人物、超大型雕塑、投资量大的雕塑项目和重要场馆、城市重要节点的雕塑要建立规划报批、评审制度。

七、对宗教题材的作品尺度和安放地点要有合理的规划与规定。

八、对历史人物和当代人物的纪念雕塑要列出参考名单,由有关部门下发文件予以规定。对各类人物雕像安放的场所、雕塑的尺度在宏观上要有相应的限定与规定。

九、对建成的作品必须立牌,标明项目的立项管理者、创作者和施工者,以示责任。

十、建立分级评比制度。给城市雕塑评级,建立有效机制,发挥城雕相关行业专家的评审作用,对城市雕塑的拆除要经过严格把关,分级保护由各级建设部门统一监督管理。

十一、实行城市雕塑建设百分比计划。在建设诸如新建筑、道路、广场时必须在建设预算中预留一定的份额用于公共艺术,并将公共艺术推广运作费用划入官方机构专列艺术项目或交地方政府执行。

十二、对确实在意识形态方面有问题、艺术水平差、工程质量差和安放地点不适合的作品要拆除。

十三、在城市雕塑的思想、文化、精神建设方面各级党委、宣传部门、文化部门要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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