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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法律空白还不少

2014-04-14 11:48 文章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rd,  分享到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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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王珏

《人民日报》(2014年04月14日12版)

第九届中国文化遗产保护无锡论坛日前在无锡阖闾城遗址博物馆举行,本届论坛以“文物事业与法制建设”为主题,与会专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修订建言献策。

本次《文物保护法》修法自2013年启动以来,国家文物局组织20家单位,对25个问题开展了研究。今年又归纳出12个重点和难题,委托13家单位继续研究。

《文物保护法》1982年颁布实施,是我国文物保护领域的第一部法律。2002年,《文物保护法》经过全面修订,确立了“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目前,我国制定发布与文物保护和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总数已经超过600项,基本覆盖了文物工作的各个重要方面。”文化部副部长、国家文物局局长励小捷说。

文物法制建设目前面临诸多新课题,励小捷介绍,一是文物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健全,部分领域存在立法空白。比如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流失文物的追索等方面,至今尚未出台相应的法规。与文物法律配套的法规、规章数量仍然偏少,有的层级过低,许多规定还缺乏具体可操作的细则。

二是文物法律法规内容还不完善,影响文物的有效保护和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励小捷举例说,比如实践中已经比较成熟的文物新类型未列入法律法规范围,现行法律法规对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措施还不够细致,文物违法责任与文物保护的严峻形势还不相适应等。

此外,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与其他法律法规之间还不够协调,影响了效率。

励小捷指出,修法的原则即开门立法,在修法全过程中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整体规范,突破部门立法的局限,增强法律规定的普遍适用性。

专家指出,近年来,在大遗址保护与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地下文物埋藏区、博物馆免费开放和水平提升、社会文物管理等方面,我国都进行了一系列理论创新和实践探索。这些被实践证明成功的经验和做法,需要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

针对文物保护中执法不力的问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教授高利红提出,“要把文物保护、文化遗产保护放在可持续发展的框架下思考,政府不仅是管理主体、也是所有权主体,当文物价值受到损害时,不仅可以要求行政处罚,也可以请求民事赔偿。”国家文物局副局长董保华也指出,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起保护文物的义务,文物部门应当承担起执法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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