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律师认为借展行为发生之前,艺术家与借展人首先要签订合同以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在签订协议后,合同双方围绕这一份展品清单着手为借展做准备,诸 如筹备展出事宜,为展品出画册、做推介宣传、购买艺术品保险等等。合同内容对于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艺术家在约定借展期限内,如无特殊情况不得收回 艺术品。如果艺术家在艺术品交付前将艺术品转让给第三人的,展览商不能基于使用借贷对抗第三人,但是艺术家因移转艺术品而造成展览商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 责任。”
“展览商应当按照约定使用艺术品,妥善保管艺术品。展览商应保证借展品的安全并负责护理。非经艺术家许可,展览商无权将艺术品交给他人使用。并且必须在借展期限届满后归还借用品。”
刘律师认为,在哈嘿与艺术家纠纷的案例中,如果真如艺术家邹荃对哈嘿公司的描述“把高价值的作品零元起拍出售,导致我的作品以很低的价格成交,强行地贱卖了我的作品”,那么哈嘿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民法中的相关规定,艺术家有权在不提前通知的情况下,要求立刻收回借展品。
刘律师特别强调在合同的签订上,千万不能只是签字,必须是盖上指纹,并且必须是完整的指纹,或者清晰的公司印章,否则经常会因为鉴定机构对于签字和指纹(印章)的判断不清楚,驳回原告的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