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黄花梨雕龙纹翘头案
案类家具是明代最普遍使用的家具形制之一。由于案和条形桌在造型上有些相似,人们往往称大型的为案,小型的为桌。严格来说,案和桌是有区别的,其最大的区别在于,桌的四腿在桌面四角且成直角,而案的四足不在四角而缩进案面,且多夹头榫,两腿之间多镶有雕刻板心或圈口。
案类家具中的条案包括平头案和翘头案两种,平头案一般案面平整,且四足缩进案面,两挡板多为雕刻装饰。翘头案无束腰,案面两端装有翘起的“飞角”,如同羊角一般,健壮优美,故称“翘头案”。翘头案的长度一般都超过宽度几倍以上,所以又称“翘头案”为“条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