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不少珍贵古迹在不正当利益的驱使下被拆毁。
作为一个为文物奔走了大半辈子的人,我既为我国文物工作取得的成就感到欣慰,也为当前文物保护工作面临的巨大挑战忧心忡忡。我认为,今后的20年,是事关我国文物古迹存亡绝续的关键20年。文物是宝贵的不可再生资源,一旦毁损就难以修复,就“过这村,没这店”了。我们每一个炎黄子孙,应对此多一点清醒,多一分责任,多一些行动。
“建设性破坏”和“开发性破坏”
威胁文物生存
今天,我们很痛心地看到,许多文物古迹陷入了各种不当利益的重重围困中,要么被拆毁,要么被侵蚀,要么被占用,风雨飘摇,岌岌可危。总的来说,我国文物面临两大主要威胁。
一是“建设性破坏”。在一些地方,城市建设和工程项目压倒一切,文物“让道”成为惯例,甚至不经过科学论证和合理规划,直接把珍贵的文物古迹一拆了之。
二是“开发性破坏”,就是把文化遗产作为旅游观光、商业项目等的托底资源,用商业思维来搞文物工作,出现了一些政企不分、官商合一的管理“怪胎”和开发实体。在利益驱动下,往往像野蛮采矿一样,对文物进行过度开发利用,甚至把原本取之不竭的“富矿”毁于一旦。比如,由旅游公司兼并文物保护单位,以所谓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名义将文物资源作为普通资产纳入企业,进行市场化管理和经营,结果导致文物破坏。这类问题十分严重。
不管是“建设性破坏”,还是“开发性破坏”,都是不正当利益在作怪。以旅游企业经营文物单位现象为例,《文物保护法》第24条规定,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不管是旅游企业还是各种改头换面的“管委会”乃至当地政府,都无权将文物作为或变相作为企业资产经营,否则就是违法行为。
总之,文物事业是公益事业,绝不能产业化;文化遗产是全民财产,绝不能私有化。
在保护基础上利用好文物
大量事实告诉我们,文物保护需要统筹解决好两个问题:文物保护和文物利用的问题,文物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问题。正确的方向是坚持保护第一位,在这个基础上对文物进行合理利用;同时,以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在这个前提下争取实现两个效益的统一。
参照世界经验,法国、西班牙等国家是文化遗产保护较好的国家,也是世界旅游大国。这说明,只有保护得好,才能利用得好。反之,若片面地追求眼前利益,不但损害社会效益,而且归根结底还会损害长远的经济效益。
从这个意义上说,保护文物就是践行科学发展,毁坏文物就是违背科学发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也需要增强文物保护观念,改变文物“让道”的思维和做法,统筹协调,让文物保护利用与经济建设在科学发展的轨道上同道而行。
我们应意识到,文物的主要价值绝非经济价值,而是文化、历史和科学价值。文物的作用在于对人民进行教育,向社会提供精神力量和智力支持。对一个民族而言,文物是一棵“家门前的老松树”,是一棵扎根民族文明沃壤的文化之树,不是一些人眼里废弃无用的“枯树”,也不是一些人眼里可随意摆弄支配的“摇钱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