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导读:

   李德哲李人毅刘永贵黄维耿安顺李志向何家英刘文选王超王乘曾迎春杨之光林之源关山月

人民美术网 > 理论 > "地下"文物应不应合法化?(图)

"地下"文物应不应合法化?(图)

2012-03-20 10:02 文章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rd,  分享到微信
扫描二维码转发分享

唐三彩女俑

唐三彩人物俑

文图/本报记者吴聿立

近日,有政协委员提出:尽快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下文简称《文物保护法》),让现有“地下”文物合法化,并称市场化是对文物最好的一种保护形式。同时,可能是受一浪高过一浪的收藏热的影响,更有观点认为“藏宝于民”有着一定的优点和便利,如果促成这部分文物的民间收藏,不仅能够使文物得到更好的保护,也可以在民间博物馆中得到展示……针对这些观点,“中国文物黑皮书”三部曲的作者吴树先生和北京大学考古文博学院教授、中国博物馆协会理事宋向光先生,各抒己见,展开了一番争论。

 

正方

吴树

文化学者、作家、“中国文物黑皮书”三部曲的作者

《文物保护法》亟须修改

我最近做了一件事,就是关注和推动修法建制:修法就是修改《文物保护法》;建制就是在文物鉴定方面建立完整的鉴定体系和鉴定标准。无论是上电视还是接受平面媒体采访,我都在讲这个关键问题。这次我鼓动了一些代表在“两会”期间提交修改《文物保护法》的提案。

应当特赦“文物私生子”

大家都知道,现在文物市场很混乱。这里面包含两个因素:首先,国内大市场本身就很混乱,文物小市场难以独善其身。大家都在关注毒奶粉,关注衣食住行方面的假冒伪劣产品,跟文物上的赝品相较之下,生存当然应该摆在第一,而文物嘛,在人们印象中是有钱人的游戏;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讲,文物市场的参与面太大了,几千万上亿人在介入这个市场。它出了问题,等于是十几分之一的中国人被卷入。我总开玩笑说,文物市场是在集体违法,这意味着1/15的中国人在违法——这是一个天大的笑话。所以,站在这角度上,我觉得国家应当重视这个问题。

治乱的根本在于要对《文物保护法》进行修改,好处在于目前保护文物已成为各民族共有的心声。我认为目前国家最需要保护的文物,就是我提出来的“文物私生子”。所谓“文物私生子”,我指的是近几十年,通过“三盗”(盗墓、打捞、盗窃)流入黑市的文物。这个概念这几年越来越多地被媒体引用,已经不是我一个人在呼吁。在博物馆里的文物只存在一个保管问题,需要宣传普及。但是,最大量的是通过“三盗”出来的文物,数据无法统计、无法估计。我采访的一些考古工作者都异口同声地说“十墓九空”,而中国有多少古墓啊!从海关截留的九牛一毛的东西来算,流出去的东西数量得达到几千万上亿,留在国内的就更多了。而在民间收藏者那里的文物是不会被认可的,原因有二:其一,不被专家认可,真的也是假的,假的也是假的,予以本质的否定;其二,不被国家承认,因为这些“文物私生子”是非法收藏,在法律上过不了关。那么,久而久之,就会导致这部分文物被损坏、被走私。流失到海外的,不管是私生子还是什么,都是我们民族的遗产呀!所以修改或完善《文物保护法》,或者对《文物保护法》进行某些局部的修饰、解释、解读,出台一些临时性的细则,是很有必要。在这一点上,上次我跟《文物保护法》的主要起草人谢辰生先生的意见达成了统一。当时,我把话题撂开后,最后谢老同意我的观点,他的说法叫“特赦”,特赦文物私生子。一向被人认为观念比较激进的谢先生,其实是一位为保护中国文物孤身格斗一生的斗士,他已经意识到“文物私生子”这一块的可流失性,才果断提出“在非常时期采取非常手段保护文物私生子”。

“地下”文物交易利于保护

我和谢老在这个问题上达成共识,都认为可以在一定的时间内,在合适的场所,让这些“文物私生子”浮出水面。毕竟这些所谓“文物私生子”,大部分都是收藏者在国家批准的市场上买来的,古玩城和古玩市场都是在工商局登记过的,有什么理由将其定为非法呢?让这些文物出来有什么好处呢?国家让它交易,至少可以加以登记。就像房产一样,土地权还是国家的,房子买来后在几十年内归我住。文物同样可以这样处理。在不撼动目前法律的主体精神,即“一切出土文物所有权都在国家”之外,像处理房子一样任收藏家收藏,为什么不行?除了禁止这些文物出国外,登记后的文物可以在国内市场上流通,应当被认可。被损害或被盗窃后,都可以报案备案,也很正常。这样做,有利于文物的保护。这样做是不是会鼓励“三盗”呢?第一,不这么做,“三盗”现象也从来没停止过,随便到一些农村走走,随处可以发现出土文物的痕迹;第二,相反,如果这样做了,因为有时间限制,时间一过,对于未登记的、新出土、出水的文物,严格按照法律整顿市场,严厉打击“三盗”份子,如果还有人违法收买“三盗”文物,依法制裁,该没收的没收,这样做收藏者才会心服口服。

 

反方

宋向光

北京大学考古文博学院教授、中国博物馆协会理事

不要扭曲《文物保护法》

近日,一则让“地下”收藏文物合法化的消息,在文物保护界与民间收藏界激起涟漪。特别是将“地下”收藏文物合法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联系起来,似乎是《文物保护法》把民间文物收藏逼到“地下”状态,这种说法是对《文物保护法》极大的误读和扭曲,严重削弱了《文物保护法》的权威。

“地下”文物属于全体国民

从有关报道中看到,所谓“地下”收藏文物,或是指民间的文物收藏,或者是指民间收藏中那些来源不合法,或国家禁止交易流转的文物。首先,国家对民间收藏是持肯定态度的,文物保护法中《民间收藏文物》一章中,对民间收藏是支持的,将民间收藏视为“地下”的人士应该认真学习文物保护法;其次,国家明令禁止私人非法占有地下出土文物,这一规定是对公民权利和权益的保护,是对科学文化资料的保护,是对国家所承担的文物保护责任的宣示。有关人士也承认:所谓“地下”文物主要是民间存有的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盗掘出土的文物,或者是文物私下流转时打着“出土文物”旗号的物件。从文物保护和科学研究的角度,地下埋藏文物(包括水下文物)是重要的科学研究资料,是中华民族的文化遗产,它们属于全体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国家必须承担起保护这些文化遗产的责任。

文物无罪但收藏有对错

有关人士给“地下”收藏文物合法化找了个理由,即“文物没有对错”,于是,文物收藏也不应该有对错。说到“收藏”,就一定不能脱离“所有权”。文物没有对错,但所有权却是有“合法”、“非法”之分。如果个人收藏的所有权是合法的,尽管秘不示人,那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无所谓“地上”“地下”的。但是,如果占有的是国家法律明确规定是属于国家的文物,那么,当试图将这些文物转化为个人所有时,就是在侵害公众的权益。所以,尽管文物没有对错,但文物的收藏一定会有对错。

如何让占有这些侵犯他人所有权文物的收藏者,摆脱负罪感,同时还可以合法地占有这些文物呢?办法是有的,但绝不是给收藏者以“大赦”,而是让这些文物回归其法律规定的所有者,即社会公众。将这些文物悉数捐赠给社会,由代表社会利益的信托管理者来履行对这些文物的保护和管理。如果捐赠者有能力、有意愿履行信托管理责任,则可以成立公益性机构,由社会人士组成的理事会来进行管理。如果捐赠者没有保护能力,则可以由国家文物收藏机构来管理,并提供公众利用这些文物的条件。这样,所谓的“地下”收藏就成为光明正大的公共收藏。

市场并非文保最好方式

需要明确的是:国内文物市场早在上个世纪80年代就对国内居民开放了。此后,各种档次、各种类型的文物交易场所纷纷出现,基本涵盖了从一般文物到高端文物的交易活动。不同的文物交易场所,对进行交易的文物是有一些要求的,如文物监管市场通常只允许一般文物的交易,文物拍卖市场则要推出高端文物。这些对交易文物的要求,更多的是由用户的需求决定的,市场规律在这里已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为什么人们感觉不到市场对文物保护的作用呢?感觉不到市场“扬真抑假”的作用呢?这是由于文物自身的特殊性:文物具有独特、稀少的特点,只此一件,如爱好者众,如通过市场交易,则只能是出高价者得之。因此,出售者希望卖到最高价,而买者则希望“捡漏”,交易双方都视“公平交易”为虚言,都将“诚信”抛到脑后,市场形同虚设了。所以,市场只是文物流转的场所之一,由于从交易双方的获益考虑,市场的公开交易并不一定是交易者的最佳选择,于是就有了场外交易,有了私下交易。这些现象,并不是《文物保护法》造成的,而恰恰是文物交易与生俱来的。

保护文物的措施包括法律、行政管理、经济、科技和教育,只有多管齐下,综合治理,才能发挥保护文物的最大效力。如果要想在文物交易中保护交易者的利益,即避免受骗上当,最重要的是提高收藏者对文物价值的认识,增强收藏者文物保护的自觉性和责任意识,少了利益的诱惑,其辨真识假的能力就会少受干扰。

首页上一页1下一页尾页
免责声明:人民美术网(www.peopleart.tv)除非特别注明,本站所转载的内容来源于互联网、微信公众号等公开渠道,不代表本站观点。转载的所有稿件的版权归原作者或机构所有,如事关不当,请联系删除。


人民收藏

鉴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