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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侵权就像闯红灯源于风险成本低廉

2012-06-12 09:51 文章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rd,  分享到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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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雨迷蒙的岭南山水,变成了筷子尖上令人垂涎欲滴的腊肉——最近,《舌尖上的中国》海报涉嫌侵权的新闻,让“艺术维权”这一主题再度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纵观当今艺坛,侵权的事件层出不穷,今天你告我抄袭,明天我告你盗版。那么,造成今日乱局的原因到底是什么?有何解决良策?今天,我们且来听一番众人评说。

李劲堃(广东省美协副主席、广州美术学院中国画学院副院长):

侵权就像“闯红灯”

这场“侵权风波”本来根本不是个问题,只要侵权人能够事先知会一下被侵权者,表示自己希望能以他的作品作为创作素材,我想被侵权者多半会欣然授权于他。但很遗憾的是事情并未这样发展。

对于艺术品的版权问题,目前业内基本上处于一个无序的状态。我自己也碰到过,比如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品被收录进某画册、文章被人引用等,而且这类事情通常还都是熟人做的。你也不方便表现得很恼火,只能象征性地打个电话去问一下,知会对方下次不要这样了,事情也就算过去了。而我们院里有个老师比我要郁闷,他的作品是被复制了摆放在公共厕所里做装饰品。

其实从我的心态讲,要求不多,就是你事先告知我一下,只要不是太恶劣的使用方式,我这里绝对不会有问题。告知是最起码的尊重嘛。但这个简单的要求,现在都很难实现。

类比一下,我觉得美术侵权有些像“闯红灯”。为什么总是有那么多人视红绿灯如无物,就是不爱走斑马线呢?其实,如果大家都遵守这些交通规则,我们的生活不是会更方便、更安全吗?但真实的生活体验却告诉我们,你闯一百次红绿灯,可能会有一次被人叫住批评一下;一千个人不走斑马线,可能只有一个不走运的会被撞死——我们为不遵守规则所付出的风险成本太低了。

某种程度上说,也是我们长期的容忍助长了这种不好的风气。在大众视野里,我们看到的大都是名人维权的案例,事实上,更多的侵权是针对那些人微言轻的小字辈的。许多刚刚从美院毕业的学生,他的作品根本连发表的机会都没有,这个时候如果偶尔有个杂志用了他的作品,他高兴都还来不及呢。但当他成长到一定高度的时候,对这类事情开始不胜其烦的时候,他才会想起一件事情——维权。岂不知,他和许多人长期的“容忍”已经使得侵权者养成了肆无忌惮使用别人作品的习惯,以致造成如今的乱局。

所以我希望每一位艺术工作者都建立起自己的维权意识,事实上国内并不缺相关的法律法规,但艺术工作者们总是会“怕麻烦”。

许钦松先生被侵权在媒体上激起的讨论,还有前一段时间杨之光和他的女儿对赝品进行打假的新闻,在我看来都是非常好的事情,因为这是一种纠正的开始。有人说,堂堂大家,急赤白脸地维权看上去“不太美”。但这的确很有必要。就像许钦松先生,我相信他个人并不会认为《舌尖上的中国》的海报对他本人构成了多大的伤害;但作为美协主席,他需要以自己的行动为社会树立一个范例,让更多的人知道,以后碰到同样的情况,需要注意些什么,让大家都对此产生重视。可以说,每一次的争论都是一次可贵的案例,行业内的规范就得靠这个一点一点建立起来。一套行之有效的规范,不仅是在保护艺术家,也是在保护对艺术家作品的使用者,因为只有在彼此尊重的前提下,艺术家和使用者之间的合作才有机会碰撞出更多的火花。

 

王绍强(广州美术学院视觉与动漫设计学院常务副院长):

设计学院

没有版权法的相关课程

《舌尖上的中国》海报的设计确实具有奇思妙想。但不得不说,对于资源的获取,设计师缺了点儿版权意识,他在进行创作的时候,经常会需要寻找某些素材。大部分的设计师都会知道,除非你是一个学生在做一个实验性质的作品,只是呈现一种思路,不涉及商业行为,否则,当你的作品要做公开发行之用,你在使用书画、摄影、或者是插画作品的时候,一定要清晰地知道它来自哪里,并且得到版权人的授权。

网络上的付费图库,经常是设计师们创作素材的来源。但现在国内的付费图库情况也很复杂,使用之前也要搞明白:这个图库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对提供的图片,该图库是否真的拥有版权?并且,它让你下载,和能否给你进行商业使用,又是两回事。图片的说明更是需要多加留意,这样也就不会犯下将当代的名家名作,误认为是古人所作的错误。

我认为目前国内的相关法规还是比较健全的,什么情况下应该怎么处理,都可以找到相应的法规。但对于版权法,我相信大部分的设计师都没有看过,目前设计学院的课程设置中也并没有相关的法律课程提供。通常的情况是,老师在教授的时候,会将自己在这方面的经验和心得告诉学生。“拿别人东西是不对的”,这是一个基本原则。设计和艺术的东西,原创才有价值。

得不到授权,也可以另寻出路。自己画,或者邀请别人来为你画,为你拍照片,这些当然要签协议并且支付费用的。就像我刚刚设计了许鸿飞翡翠雕塑展的海报,海报上面的雕塑是许鸿飞的,字是邀请黄永玉写的,摄影是邀请曾雨林拍的,这些都需要在作品的版权当中注明,就好像是一部电影的“演职员表”,缺一不可。

再比如我做画册。刚刚出版的《书形 138种创意书籍和印刷纸品设计》,里面涉及138个艺术家的作品,那我就得取得这一百多个人的授权,才能将他们的作品放入书中。这是非常大量和繁琐的工作。据我的了解,目前国内做画册的,能和每一位作者取得联系并达成共识的,可能连10%的比例都没有。

和许多社会问题一样,近几年,设计行业显得过于急躁,抄袭泛滥,诚信缺失。这对设计行业本身是非常严重的伤害。现在,中国设计行业的国际形象非常不好。举个例子,有时候在国外看展览,其他国家的人都可以带相机进馆,只有中国人不被允许。为什么?担心中国人拍了照片回去抄袭。

几米、奈良美智这些热门画家的作品,这几年在产品设计中大量被仿,他们没空跟这些侵权者打官司,看上去好像是我们赚便宜了,用便宜的价钱买到了好看的东西。但其实恰恰相反:我们这里,侵权付出的成本太低了,小设计师根本没有出头之日,独立思考、独立创作的人没有机会,奉行“拿来主义”的倒是占尽便宜,最后整个设计行业都会失去活力,我们的作品也会在国际上失去竞争力。

另外还需要强调的是,设计师一定要自爱。现在社会对设计师也有一种误解,认为设计就是“拍脑袋”的事儿,跟你是好朋友,随随便便就让你“帮忙”做个设计,还催得很急,那设计师也只能随随便便给一个交差。《舌尖上的中国》这么大制作的纪录片,怎么海报的设计过程从邀约到出炉就用了四个小时?很显然这中间的流程没有做好。我们设计师以后碰到这样的事情,要有勇气说:我的创作需要时间,我的工作具有价值,不是可以随随便便一蹴而就的。我认识的香港设计师就做得很规范,你邀请他设计,他会跟你将流程和细节列得一清二楚,劳务成本,所使用的图片的版权成本等细节统统注明。这样做才是对的。否则整个社会对设计的认识越来越低,设计的作品也会越来越毛躁。

 

对话律师

“悲催”的被侵权人,打赢官司也难补侵害

朱永平(广东省十大优秀中青年法学家、广东省法学会律师学研究会会长)

广州日报:您怎么解读《舌尖上的中国》海报侵权事件?如果您是张发财,在设计之初怎样规避之后可能会出现的“麻烦”?

朱永平:从现有报道《舌尖上的中国》海报的设计者张发财在微博上发布声明,承认自己侵权窜改了画家许钦松的山水画《岭云带雨》及公布的两幅作品等来看,这张海报应该是侵权了。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作品的修改权属于著作权人。张发财在未经画家许钦松许可而使用并“创作”了《舌尖上的中国》海报,是构成侵权的。

张发财在构思海报,在网站上搜索山水国画等作品时,应当注意清楚理解这些作品作者的状态,尽管有些“古画”的作者去世了,但具有人身性质的著作权,即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因而,若不属于合理使用或法定许可的,即使是所谓的“古画”,若存有原作者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在使用他人作品时要事前取得许可。

广州日报:在艺术领域,一定程度的借鉴、模仿是存在的。特别是设计行业,经常会受到来自绘画、雕刻、摄影等作品的灵感促进,时不时地就会踩到法律的“雷”。艺术作品中的模仿、借鉴、挪用、抄袭,它们之间的距离是不是只有一步之遥?这中间法律的那道“红线”存在于何处?您对设计行业的从业人员,有何法律上的建议?

朱永平:那道“红线”就是作品本身独创性和是否获得许可使用。我认为设计行业人员一定要加强著作权保护意识,要知道使用他人作品而创作新作品的,要经著作权人同意,还要与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约定好许可权利的种类,是否为专有使用权,使用的地域、时间,付酬标准、办法,违约责任等,并依法履行,且应当注意指明原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称。

广州日报:《著作权法》中规定:“演绎作品”的作者对演绎作品享有著作权,前提是不得侵犯原作者对原作品的著作权。您能不能对此做一个简单的说明?

朱永平: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演绎作品是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比如,一位翻译家翻译外文小说,原作者对外文小说享有著作权,翻译家对翻译得出的译文作品享有著作权,但这位翻译家不能颠倒原作品的原意、删改原作品情节等。

广州日报:目前国内的美术领域,抄袭和侵权的事件非常多,您对现在国内美术行业的此种乱象作何评价?您在从业过程中有否碰到过此类案件?有何感触?

朱永平:现在国内美术行业此种乱象并非鲜见,缺乏原创、抄袭成风是我国知识产权、创意领域普遍存在的问题,除了设计人员加强版权意识外,著作权人要勇于站出来维权,将损害、影响程度减到最低,从而让此类行业健康发展。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著作权的权利、侵权行为的概念笼统、概括,操作性太弱,有点“纸上谈兵”的感觉。我曾办过广州蒙地卡罗商标侵权案。此类案件,著作权人往往取证十分困难,尤其是无形的损失,如某些声望、商机、品牌价值、社会效果等,难以有实质的证据证明,由此被侵权人打赢了官司都难以弥补所受到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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