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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版权法中的追续权

2012-06-27 11:00 文章来源:AMRC艺术市场周报  作者:rd,  分享到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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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31日,国家版权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以一个月的期限向社会公众征求修改建议和意见,这是我国《著作权法》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以来的第三次修订。值得注意的是,在本次修改草案中明确了一项著作财产权利,即“追续权”,这也是在我国相关法律中首次提及“追续权”问题。修改草案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三项规定“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包括:……(十三)追续权,即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作家、作曲家的手稿首次转让后,作者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对该原件或者手稿的每一次转售享有分享收益的权利,追续权不得转让或者放弃”。这无疑是中国艺术家的福音,如果本次修订“追续权”正式入法,必将成为2012中国艺术界的重磅号外事件!    

“追续权”并非中国首创,在欧洲一些国家已有了近百年的积累,确认和保护追续权旨在救济和补偿作者在上述情况中承受的不公正待遇。用马克·吐温的话来说就是:谁愿意“把自己应得的报酬装到别人的荷包里去”呢?他的短篇小说《他是否还在人间》(1898年)以法国画家让·弗朗索瓦·米勒(Jean-Francois Millet 1814-1875年)为原型,生动的描述了“追续权”的创设产生过程和社会根源。在小说中马克·吐温用第一人称的叙述手法,虚构了如下情节:米勒年轻时穷困潦倒,名画《晚祷》索价8法郎也没能卖出去,一筹莫展之时,米勒的朋友卡尔想出了一个宏大的计划,该计划基于他发现的一条定律,即每个无名艺术家在他死后总会被人赏识,而且一定要等他死后才行,那时候他的画也就身价百倍。于是,米勒和他的朋友们抽签决定谁必须装死,中签者正是米勒。果然,米勒“死后”,作品的价格戏剧般地飙升,但是,米勒被迫隐姓埋名地度过了孤独的后半生。马克·吐温在小说结尾借他人之口叹道:“总算这一次他们没有把一个天才饿死,然后把他应得的报酬装到别人的荷包里去……”。也许作为艺术之都的巴黎上演了太多“米勒式的悲剧”吧,1920年,法国首先创设了追续权(droit de suite)。有了追续权,大器晚成的艺术家们对自己年轻时廉价卖给艺术商的作品仍有可能获取收益,如果他们等不到成名的这一天,至少他们的继承人还可以享受先人的荫蔽。在国际立法上,1948年在布鲁塞尔举行的《伯尔尼公约》第三次修订会议,根据1926年罗马会议的一项意愿承认追续权,并载入了布鲁塞尔文本。知识产权组织示范条款草案也对追续权作了规定,继法国之后前捷克斯洛伐、德国、西班牙、乌拉圭等一系列大陆法系国家也相继承认了追续权制度,并受到《伯尔尼公约》的认可,截止2006年世界上大概有43个国家在其著作权法中确认了追续权。

1983年英国版权委员会名誉主席R·F·Whale在其出版的《论版权》一书中,为“追续权”这个法文术语找到了两种英文译法:(1)意译——Resale Royalty Right,转译中文即为“转售的版税权”;(2)直译——Right of Pursuit,转译中文即为“追续权”。追续权的基本含义是:当艺术作品被再次出售后,如果购买人转售他人的价格高于购买时支付的金额,则该作品的作者有权从此差额中分享一定比例的金额。因此,设立追续权的目的是想保护艺术家能从作品的升值中得到收益。   

众所周知,近年来中国艺术品市场发展迅猛,据法国Artprice网站发布的“2011年全球艺术市场发展报告”的统计数据来看,2011年,中国以41.4%的份额占据全球拍卖交易额的头把交椅。在全球艺术家拍卖成交总额排名前十位中,中国艺术家占据其中6席;百万美元以上成交艺术品共有774件,远远超出美国的426件,英国的377件。但是,在艺术品缔造“天价”的同时,艺术家自身在展览、出版、收藏、流转、使用等各个层面被侵权的事件却频频发生。“原因在于中国美术界有关知识产权、著作权保护的机构设置、体制建设、实际举措、管理制度不健全。”中国文联副主席、中国美协主席刘大为表示。

随着近几年中国艺术品市场的聚集度与关注度的急速上升,盛况空前的背后对艺术品市场的质疑声也越来越多,侵权、拍假、假拍等不规范行为屡见不鲜。2011年,《中共中央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决定》的出台体现了国家对艺术市场的政策支持,本次我国著作权法对于“追续权”的提出尽管姗姗来迟,但也的确应时应景,旨在解决当下艺术品市场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在近期召开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专题研讨会上,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刘春霖教授指出,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呼唤追续权入法。首先,追续权制度蕴含着利益平衡的理念。追续权制度的功能在于,消除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悬殊,平衡由于原件艺术作品的商业性转让所产生的增值利益在著作权人与原件持有人之间的分配。其次,追续权制度与和谐社会的目标相契合。著作权法就是要保护作者的权益,作品的价值越大,作者心智的投入就越应得到更多的回报。追续权的制度,是对商业模式下作品交易利益的一次再分配,是对转售者一夜之间成为“暴发户”的权利限制,兼顾了作品原件持有人的投资热情和原作者的创作热情,是对价值规律的尊重,是和谐社会的题中之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凸显了追续权入法的社会基础。本次著作权法的修订,是追续权入法的契机。      

为什么众多国家都在立法中明确了追续权的相关问题,应该说这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追续权制度的创设是以对作者在廉价出卖其作品后追加作者的经济补偿为目的的,蕴涵了公平价值。首先,作品原件的作者的经济地位与获取市场资信的能力在艺术品市场中相对较弱,这与市场中处于强势地位的销售者、收藏者和拍卖商无法相提并论,此所谓双方条件不公平。其次,处于弱势地位的作者为了尽快地摆脱困境或者是为了更好地改善生活条件,其与买方达成的出售作品原件的行为可能体现为形式公平,但却无法保证实质公平,此所谓契约不公平。再次,随着作品原件价格的上升,双方的利益得失也就泾渭分明,此所谓结果不公平。由于上述不公平现象的存在,矫正的手段就有用武之地了,追续权制度恰恰就是这样一种有效的矫正手段。虽然,艺术商对作品原件的投资存在风险,允许艺术商获得合理的投资回报也顺理成章,但不能以此否定追续权制度的创立,因为追续权仅就原件在转售中的增值部分提取,作者仅得到稍许的提成,艺术商支付该提成费后,仍然有巨大的利益空间。

但是,对于追续权制度持异议者亦不乏其人,如英美法系国家,它们排斥追续权主要是基于交易商经济上的考量:如果确认追续权,势必加重交易商的费用负担并转嫁于收藏者,从而削弱其本国艺术品市场的吸引力;此外,一些英美学者认为艺术作品的交易可能会转移到不存在这种权利的国家去进行,这有损于那些实行追续权的国家。因为《伯尔尼公约》第14条规定追续权并非成员国必须承认的权利,这完全取决于有关国家的互惠。另外,艺术品交易在跨国间进行时,对交易情况的了解及费用收缴都面临着法律上及操作上的一系列难题,使追续权有成为虚设的危险。而如果实行艺术品的出口管制又会严重阻碍文化的交流与发展,同时刺激走私的盛行从而使管制失去效力,显然各国对是否执行追续权的问题都有自己的判断标准。

我国于1992年加入了《伯尔尼公约》,但自1991年颁布著作权法至今,追续权制度一直处于空缺状态。事实上,近年随着国内艺术品市场发展,米勒式的悲剧正在不断上演,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黄宾虹《山川卧游卷》在中国拍卖市场上经4次易手,成交价格自2005年的638万元增长到2012年的5290万元;齐白石12开《山水册页》在1994年中国嘉德秋拍中成交价为470万元,2011年于嘉德秋拍再次出现,落锤价1.69亿元。诸如此类“某某中国艺术家的作品在海外又被卖出天价”的消息也不时见诸报端,但为这些作品倾注了无数心血的原作者(或其亲属)却只能望洋兴叹。因此,为了维护作者的正当利益,保护作者创作的积极性,促进文艺创作的繁荣,我国应该尽早确认追续权,从而从体制上规范艺术市场,并且我国的著作权管理在实践中已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制度,也成立了一些作者权益保护协会,从制度上已具备了确立追续权的条件。从国际在理论和立法上的成功尝试已经证明,追续权与“权利穷竭”原则的矛盾冲突并非不可调和,追续权是能够融入著作权的体系中的。或许是出于同样的考虑,美国加利福利亚州已经立法明确承认了追续权,这一动向显示出英美也开始接受这一制度。

如果未来追续权正式入法,对中国艺术市场来说到底意味着什么?我们可以再来看看欧洲。自2006年起,欧洲就开始执行追续权第一部分——即对在世艺术家的作品实行追续权。2012年开始,英国与其它本来未执行追续权第二部分的欧洲国家全面执行——即在转售死去不超过70年的艺术家的作品时需要征税。也就是说,在欧洲的立法系统下,新的一年开始后英国的艺术品经销商和拍卖公司们在每件作品转售后就得另外支付艺术家或者其后人(艺术家离世后70年内)销售所得的4%,限于成交价高于1000欧元的(即840英镑)作品。这样毕加索、马蒂斯、培根、西克特、劳里都将适用于这一法律。于是批判的声音又出现了,大意如此,欧洲的追续权将使伦敦置身于非常不利的竞争地位,很可能那些关键性的拍品将会转移至像纽约、日内瓦、香港这类没有追续权一说的同类竞争城市。同时在《艺术报》刊登的一篇评论文章中,艺术家弗兰克·斯特拉(Frank Stella)就指出在欧洲执行追续权目前看来并没有起到什么效果,因为有很多国家没有执行这一法案,因此卖家们可以通过将艺术品运到其它地方进行销售来轻松地避开法律规定。艺术市场是没有国界的,因此这些法规只有全球各国(或是大部分国家)都开始执行才能起效。

当然追续权制度从创立到健全需要一个过程,而且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会不可避免地出现一些问题,这就需要我们的立法机关要主动汲取欧洲相关国家的实践经验,解决好一系列相关问题,比如既要解决好涉及作品原件的作者与艺术商这两大群体的利益冲突的核心问题,也要梳理好追续权的性质和期限以及追续权的行使范围及方法等具体问题。让我们拭目以待,持续关注我国追续权的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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