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一石库门建筑。资料图片
上海的文物今后也许每5年都要接受一次资格“审核”,当历史文化价值被重估后,它们可能升级、降级,也可能从文物保护名单上“出局”。昨天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上海市实施办法(草案)》创制性地提出了不可移动文物的定期评估制度和升级、降级、撤销措施。
不同的文物级别对应着不同的保护力度,一旦文物被降级或撤销,保护措施随之减弱。在大规模的城建浪潮之下,文物的升降级措施会不会被一些开发建设单位当成法律漏洞,用以逃避文物保护责任?在审议现场,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此感到担忧。
上海率先出台升降级措施
经历了过去30多年的大规模城市建设,上海对城市建设、经济开发与文物保护的矛盾并不陌生。如今,上海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4422处,市人大常委会委员陈兆丰坦言:“很多有价值的文物,恐怕已经淹没在城市拆迁进程中。”
不可移动文物被分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这是文物保护法确定的文物定级制度,上位法对文物定级后的调整没有规定,地方条例起草者认为这是“制度空白”,率先在地方实施办法草案中提出了定期评估和升级、降级、撤销措施。
办法草案建议,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做5年一次的定期评估。评估过后,历史文化价值提升的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可以升级;历史文化价值降低或失去历史文化价值的市级、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则被降级或撤销。
市文物局局长胡劲军向常委会介绍,定期评估制度和相应的升级、降级、撤销措施,有助于提高文物保护工作的科学性和灵活性。
降级审批要严格
不久前,位于黄浦区花衣街116号的沈宅拆迁一事曾闹得沸沸扬扬,沈宅是拥有150年历史的老建筑,长期被居民用作住宅,2002年8月启动拆迁,当时沈宅没有被列入第二次全国文物普查登录点。2009年1月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进行,工作人员考虑到沈宅部分建筑构件仍有保护价值,又把它列作普查登录点。推进过半的拆迁工作于是被叫停。
文物级别直接关乎文保力度,一座建筑如果妨碍了城市开发,是不是只要通过降级或撤销其文物之名,就能理所当然地放松或者停止保护?委员们担心有人钻法律的空子,借此逃避文物保护的责任。
程维明委员认为,凡是文物都具有不可复制性,他说:“升级没有问题,但轻易降级与制定文物保护地方条例的初衷是相矛盾的,降级审批要严格。”
四种降级情形“让人担忧”
什么情况下文物会被降级?办法草案第十六条罗列了四种情形:因鉴定技术进步发现文物的历史文化价值低于原评估价值的;因同类型文物数量增多导致现存文物的历史文化价值降低的;因自然风化等原因导致文物损毁严重或者灭失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文化价值降低或者丧失的其他情形。
张辰委员逐个点评:因鉴定技术进步而发现文物价值低于评估价值的,可以理解;因同类文物增多而让价值降低的说法,难以认同,文物还有嫌多的吗?因自然风化导致文物损毁或灭失,更应该追究保护方的责任而非给文物降级。她的结论是,有必要对这几个条款作进一步研究,“创制性的规定也要符合文物保护的规律”。陈燮君委员坦言:“四种情形,粗看还可以,仔细读来还是让人担忧,尤其第四款所写的‘其他情形’,口子开得很大。”
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建议对上述几种情形的科学性、合理性再做深入的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