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9时“李代沫容留他人吸毒”一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前李代沫辩护律师透露,李代沫在看守所内情绪稳定,认罪悔罪,并将在开庭时向公众致歉。在法庭调查的公诉人讯问及辩护人发问阶段,李代沫认罪态度良好,供述了自己的吸毒过程,因工作压力大开始吸毒。记录如下:
审判员:被告人,鉴于你自愿认罪,公诉机关在向本院提起公诉时亦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现法庭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你可能被判处有罪,但是你的认罪态度在量刑时可以作为从轻情节予以考虑。被告人,你听清了么,是否同意适用该程序?
被告人:听清了,同意适用。
审判员:辩护人是否同意适用?
辩护人:同意。
审判员:公诉人及辩护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需要对被告人进行讯问、发问?法庭提醒一下,在庭审中控辩双方要注意发言的方式,注意讯问和发问的语气和方式,讯问、发问应简明扼要,主要围绕案件事实展开,避免与案件无关、不必要或重复的问题。各方是否明白?
公诉人:明白
辩护人:明白
审判员:公诉人是否需要讯问?
公诉人:需要讯问
审判员:准许
公诉人:被告人李代沫,今天依法开庭审理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根据法律规定,公诉人将对你进行讯问,你要如实回答公诉人的讯问,听清了吗?
被告人:好的
公诉人:你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所作的供述属实吗?
被告人:都属实
公诉人:什么时间开始吸食毒品的
被告人:2012年第一次,具体时间记不清
公诉人:为什么吸食毒品
被告人:当时工作压力大
公诉人:吸食什么类型毒品
被告人:冰毒
公诉人:和谁吸食毒品
被告人:朋友卢某某、郝某某、郑某某
公诉人:在哪里吸食的
被告人:在我的暂住地三里屯首开幸福公寓
公诉人:该公寓以谁的名义承租的
被告人:我朋友王东哲,他帮我承租的
公诉人:该公寓的实际居住的是谁
被告人:我本人
公诉人:你们吸食几次毒品
被告人:五次,具体几次记不请了
公诉人:你们是怎么认识的
被告人:是通过朋友介绍,或者网络上认识的
公诉人:你们一般吸食何种毒品
被告人:冰毒
公诉人:怎么联系
被告人:用微信、电话
公诉人:每次吸食毒品来源
被告人:我朋友卢某某提供
公诉人:什么样的方式吸食毒品
被告人:冰壶
公诉人:能记清和卢某某吸食几次毒品
被告人:大约三四次,和郝某某两次,和郑某某一次
公诉人:你是如何到案的
被告人:3月17日公安机关到我家要求我配合调查,我通过我的手机联系上了卢某某、郝某某
公诉人:为什么在家吸毒
被告人:不太方便去公共场合
公诉人:你是怎么认识自己的行为的
被告人:我很后悔
公诉人:有无检举揭发他人犯罪?
被告人:没有
公诉人:审判员,公诉人讯问暂时到此。
审判员:刚才公诉人的讯问及被告人的回答法庭已经记录在案,辩护人是否需要发问?
辩护人:不需要发问
审判员:被告人李代沫,法庭问你几个问题。
审判员:你和卢某某、郝某某、郑某某是通过微信进行联系的么
被告人:是的
审判员:你的微信名字是什么
被告人:大梦
审判员:有头像吗
被告人:是一个五指手的头像
审判员:你就这一个名字吗
被告人:对
审判员:你用过别的名字吗
被告人:还是一个号是我工作用的,没有别的
审判员:公诉人问你公安机关抓获你的时候说向你了解情况
被告人:对,问我是不是吸毒
审判员:你是在哪里吸毒
被告人:在我暂住地
审判员:你被抓获的时候从你住处、身上起获什么物品了吗
被告人:起获了,冰壶、手机还有一个化妆包
审判员:从你身上起获的手机是你的吗
被告人:是我的,我曾用那个手机与卢某某、郝某某、郑某某联系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