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非英美法系的、自认历史悠久的国家都有“文物流动受政府直接控制”、“新出土文物属国有”的法律。但古国是否足够文明,从意外发现文物者的补偿法规就可见一斑。1932年希腊确定的《古物法》和1980年代西班牙颁布的《历史遗产法》,可以算典型的“奖惩得宜”类。即使法西斯时代的意大利《关于保护艺术品和历史文化财产的法律》也颇足可取之处。但20世纪后半叶至今的埃及和叙利亚法律,就只能算“奖惩倒错”、苛酷荒唐了。
西班牙1980年代颁布的《历史遗产法》第44条规定:“1.具历史遗产特征的所有物品和物理遗迹,无论是在发掘、土建工程发现的,还是意外发现的,发现人在发现之日起30日内应通知政府主管部门。2.虽然报告发现情况,但不将发现物交予政府主管部门的,发现人将受到版权法的约束,除非其将发现物交给公共博物馆。3.发现人和发现物所在处的土地主人,有权获得发现物价值一半的现款补偿。补偿金应在他们之间平分。如果其总数在两人以上,补偿金亦应在其间均分。4.违反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发现人和有关的所有人的受偿权将被剥夺,发现物立即上交政府的主管部门,同时还可以对其进行包括刑罚制裁在内的处罚。
希腊《古物法》第7条规定:“任何人经合法聘用在国家、市政府、社区、寺庙或教区的土地上工作,并在此土地上发现了古物,如果在两周内向最近的考古部门报告了这一发现,将获得所发现古物价值一半的奖赏;如果他在该期限内没有报告发现的情况,而在两周之后两个月之内报告,则不给予任何奖励;如果在两个月之后仍不报告的,他将被处以两周以上,6个月以下的监禁”。
甚至墨索里尼时代的意大利,其法律中对意外发现文物者的补偿条款,也远比当代很多国家可取。1939年6月1日意大利议会通过的《关于保护艺术品和历史文化财产的法律》,第48条规定,任何人如果偶然发现文物,“应当立即报告有关机关,并设法暂时保护这些物品。偶然发现物的持有者因看管和迁移被发现物而承担的费用,由国家教育部偿还”。第49条规定:“被偶然发现的物品归国家所有。国家教育部应给予发现者现款或发给部分被发现物,以作为奖励。在任何情况下,奖励不超过被发现物价值的四分之一。对于在其间发现上述物品的不动产的主人,也应当给以同样的奖励。”
不过除了这些足够文明的古国外,有的历史绵长、文物丰富的国家,其法规就不那么合情理了。比如埃及于1983年制定《文物保护法》,又于旧政权倒台前最后一年——2010年修订。每一版《文物保护法》关于意外发现文物的处置都是以第24条为主:“任何人如偶然发现可移动文物,或不可移动文物的一部分和若干部分,要在48小时内就近向行政机关报告,并负责保护文物,直至有关机构前来接收。如未如期报告,则以未经许可持有文物论处……偶然发现者由文物委员会酌情奖励”,至于政府是否支付临时保管费用只字不提。而如果有倒霉蛋没成功在48小时期限内申报,保底刑罚是监禁一年以下并处五千至两万埃及镑罚金、且没收“涉案机器、车辆等”。若是被“文物委员会”认定“蓄意不经许可藏匿文物”的话,还得追加五年刑期。这一酷法在“广场革命”后还没来得及有所改动。
拥有相似酷法的还有叙利亚。叙利亚当局文化部1963年颁布《文物法》、2000年修订,宣布一切文物产权为国家所有,授权“文物委员会”酌情没收境内任何可移动或不可移动的文物。对于根据文物保护当局的命令而采取的官方行动,私人文物保存者、发现者一概不得反对。《文物法》第35条、36条规定:“任何人如偶然发现可移动文物,须于24小时内向最近的政府机构报告,并负责保护文物。任何人得知有可移动文物被发现,亦须立即报告当局……行政机构应给予适当奖励,但超过一千叙利亚镑的奖励必须得到‘文物委员会’批准”。也就是说对意外发现文物者只要超过7美元,就必须获得中央政府副部级部门的批准才行。但罚则比奖励来得要具体明确得多,在24小时内未能申报的最低刑罚是一个月至两年的刑期,如在当局接手前文物有损坏,再加3个月到3年刑期,修复费用还得意外发现者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