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5张以上或入罪
收藏银行磁条卡行为是否合法,引起热议并不是空穴来风,因为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禁止非法持有他人银行卡。根据刑法第177条的规定,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刑法中所规定的“信用卡”,既包括借记卡也包括通常意义上的信用卡。换言之,刑法中所规定的“信用卡”也就是通称的银行卡。对于“数量较大”、“数量巨大”的标准,司法解释也有明确规定,“数量较大”是指5张以上不满50张;“数量巨大”是指50张以上。可以说,收藏爱好者很容易跨越这两个数量门槛。
花高价钱收藏银行卡,5张以上就有可能犯罪,不得不让人在收藏时三思而后行,有些人的收藏热情也难免因此荡然无存。解读我国刑法上述规定,便会发现并非所有的收藏银行卡行为都被禁止,刑法所禁止的只是非法持有行为,即用于收藏的银行卡若来源不合法将可能构成犯罪。
判定何种情形下收藏银行卡行为合法,主要在于判断行为人持有他人信用卡的依据是否合法。依据的合法性与所收藏的银行卡来源密切相关。现实中,人们所收藏的银行卡来源多样,既可能是从商家购得,也可能是从个人手中取得,既可能是有偿高价取得,也有可能是低价甚至无偿取得,例如赠予或捡拾等。总体而言,收藏来源可分为交易和非交易两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