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志杰在《刷新我们的公共艺术概念》一文中曾写:“既然意见表达是公共空间的核心,公共空间不但是物理性的,更是心理性的。公共艺术就必需从狭隘的雕塑和壁画的范畴向外扩展,这种变化在中国已经开始发生,如景观装置、环境艺术、城市家具等也开始被看作公共艺术。但这还远远不够,公共艺术还应该从视觉艺术向外扩展,社区戏剧、教育、集会、节日庆典、礼仪活动等等,所有具备社会组织和公共交往能量的工作都可以成为公共艺术。我们要更多地把临时性的、动态的、功能性的艺术活动纳入公共艺术的范畴……一件公共艺术作品,可以是一次市集,一座幼儿园,一座图书馆,一个广告牌,一种月饼,一次播映,一把椅子,一辆车,一个人”,中央美院的余丁认为互联网艺术也是公共艺术,艺术家吴秋龑把产生了公共作用的电影归类为公共艺术……
可是如此一来,究竟还有什么不是公共艺术呢?最广义的说法是,所有存处和发生于公共空间的艺术形式都是公共艺术,比如建筑、电影、歌舞剧、行为艺术、公共设施,产品等等,这其实消解了公共艺术的特质,只是将艺术与公共空间机械构成在一起。而一个所指如此模糊的概念,难以产生高质量的公共性服务功能和社会认知意义上的整体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