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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古人是如何打假的

2015-03-18 11:24 文章来源:本溪网   分享到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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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广记》嘲诮类中,《酒肆》云:“隋时,数人人酒肆,味酸且淡,乃共嘲此酒。一人云:‘酒,何处漫行来,腾腾失却酉。’诸人问云:‘此何义?’答云:‘有水在。’”说是几个人在酒店喝到假冒伪劣酒,便一起开逗趣说酒里掺水的事。

对于如何打假,古人自有一套体系:周代严禁未成熟果实入市;唐朝知肉有毒不焚毁要受罚;宋代高度重视发展行业协会。

周代 严禁未成熟果实入市

周代是中国最早向有毒食品宣战的王朝。那时的食品交易主要是以直接采摘、捕捞为主的初级农产品,而且囿于技术落后及交通不便,食品安全事件似乎 也不多,但也存在因采摘的食品不成熟而导致食物中毒的事件发生,所以,周代对“农产品成熟度”十分关注,对此也出台了相关规定。

据《礼记》记载,周代对食品交易的规定为:“五谷不时,果实未熟,不粥于市。”为了保证食品安全,周代严禁未成熟果实进入市场,以防止引起食物中毒。这一规定大概是史上最早的关于食品安全管理的记录。

此外,为防止商贩为牟利而滥杀禽兽鱼鳖,同时也保证动物的成熟度。周代规定:“禽兽鱼鳖不中杀,不粥于市。”即不在狩猎季节和狩猎范围的禽兽鱼鳖,不得在市场上出售。由此可见,周代时人们就懂得保护生态,以获取更多食物。

唐朝 知肉有毒不焚毁要受罚

到了唐朝,重拳打击更加规范,唐代法律根据有毒食品出现的不同情况,规定了各自不同的处罚方法。《唐律疏议》规定:“脯肉有毒,曾经病人,有余 者速焚之,违者杖九十;若故与人食并出卖,令人病者,徒一年,以故致死者绞,即人自食致死者,从过失杀人法。盗而食者,不坐。”从《唐律疏议》的规定可以 看到,在唐代,知脯肉有毒不速焚构成刑事犯罪分为两种情况,处罚也不相同:一是明知脯肉有毒时,食品的所有者应当立刻焚毁所剩变质食品,以去后患,否则杖 九十。二是明知脯肉有毒而不立刻焚毁,致人中毒,须视情节及后果加以科罚。

不仅如此,唐代还向以次充好的假食、药品宣战,也就是当下说的“打假”。当时,唐代市场出现最多的是假酒(往酒中掺水),未敢故意损人健康。即 使如此,唐朝也迅速出台规定予以打击:第一,销售假食品、药品致人生病者,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第二,销售假食品、药品致人死亡,商家将被判处死刑(绞 刑);第三,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吃了假食品、药品而死亡,食品所有者要按过失杀人罪论处。

此外,唐朝时还颁布过《关市令》,规定:“诸官私斗尺秤度,每年八月诣金部、太府寺平校,不在京者诣所在州县平校,并印署,然后听用。”说的是 凡官私度量衡器具,每年八月必须送交有关官府检验校正,京师地区由尚书省金部司和太府寺主管,地方由各州县负责。经检验校正后的度量衡器具,由有关官府签 署封印后方可使用。所以,如果量布用的木尺,称重用的铜秤,还是斗、升、合等容器,不符合法定标准的话,其持有人便将受罚。

更为先进的是,唐朝还颁布过有条件退货法令。《唐律疏议》记载,只要消费者在购买时立有合约,买回后三天内发现问题的,都可以找卖方退货;卖方不退的,可以向官府举报,由官府强令卖方退换,并‘笞四十’,也就是抽卖方四十鞭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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