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7月4日电(刘茸)据广东媒体报道,广东惠州居民林某几个月前从东江江底打捞出一批“乌木”,准备卖出去发笔小财,却被附近村民举报给了警方。接报的惠州惠城区公安分局将木头暂扣,并送去鉴定,发现其中有的木头历史“至少上千年”,而鉴定为乌木的共计有44根。
据报道,惠城区文广新局局长刘少辉对这批乌木的归属表示:“如果是乌木,就有经济价值和考古价值,肯定属于国家财产。如果经鉴定不是乌木,只是一般木头,没有什么价值,是可以归还给发现者的。”
这话被解读为“值钱的归公,不值钱的归百姓”,引起网民反弹:“乌木就收走,木头就归还,你这是在歧视木头吗?”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单飞跃向记者表示,刘局长的说法并不妥当,“这事应该按照法律规定来办,而不是以其价值来判断。如果法律上要求国家垄断一样东西的所有权,那就算价值再低,也属于国家。”
而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王卫国则认为,法律上讨论的无主物默认就是有一定经济价值的,否则没有讨论的意义,因此,“没有价值的木头”虽然从理论上确属国家所有,但国家可以默认放弃对其权利主张。
捡了东西怎么处理?法律说话
意外拾获有价值的物品,在法律上分为两种情况,“拾得遗失物”和“拾得无主物”,区别在于东西是否有法律上认可的“主人”。民法通则和物权法都对此作了规定,此次惠州惠城区公安分局暂扣乌木,依据的就是民法通则。
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拾得“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应当归国家所有,但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物质奖励。
而物权法则规定,“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除非某些法律另有规定。
那么拾得遗失物的情形又是怎么样的呢?从上下条文来看,基本还是归还失主或交公。法律还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现行民法通则颁布于1986年,现行物权法则颁布于2007年,尽管前后相差20年,二者对无主物的处理原则却基本相同,表明我国在无主物的处置上,是“国家先占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