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林某在打捞乌木上花费约3万元。这笔支出在木头被收走之后就打水漂了吗?林某作为发现者和打捞者,真的只能得到民法通则上的“表扬或物质奖励”?
单飞跃向记者解释,民法通则由于颁布较早,这方面规定还不够完备,但物权法实际上已经说得很清楚了。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对于无主物,国家就是它的主人,而发现者实际上发现、保护了属于国家的财产,因此国家就要向其支付必要费用。”单飞跃说。
据悉,惠城区文广新局局长刘少辉也已介绍,政府将补偿木头打捞者的成本付出,另外也会按民法通则的要求,给予村民和组织打捞者精神及物质奖励。
“没有经济价值时,国家可以不收回”
乌木又称“阴沉木”,是指埋入淤泥的古代树木经极长时间炭化后形成的“炭化木”,主要具备考古价值和文玩价值,其市场价格随行情变动。
乌木被意外发现的情形并不少见,此前就有过不少争议。2013年,重庆市潼南县几名村民挖出一根乌木,卖出近20万元,一年后,当地财政局将他们起诉到法院,要求返还这笔钱,并被法院一审二审所支持。
2012年,农民吴高亮将四川省彭州市通济镇政府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确认,在他自家地里挖出的乌木应当属他所有。由于此事涉及到法律上“无主物”和“土地出产物”概念的争议,一度引发相当多的关注,被称为“天价乌木案”。但法庭上,吴高亮最终未获支持。
上述案件尽管多有争议,却成为了“无主乌木归国家”的典型案例,近两年,类似事件已较少面临“归国家还是归个人”式的争议。
但媒体报道指出,由于政府力量有限,事实上不可能保证所有意外挖出的乌木都能按正常流程归公。在民间,较小的乌木被卖掉私分的情形并不鲜见。
王卫国认为,经济价值较小或没有价值的无主物,法律上不作为“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等单独规定的无主物来处置,国家也不行使对它们的权利。作为文保部门,在鉴定送来的无主物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应当处置的物品后,就可以返还了。
“但他那个说法不准确,不应当说没什么价值就归还发现者,而是当没有一定经济价值时,国家可以不将其作为无主物来处理,可以不收回。”王卫国说。
背景资料:拾物归公也是“自古以来”
对拾获无主物的处理方法,我国最早的记载见于西周。《周礼?秋官司寇》第五篇记载:“凡得获货贿、人民、六畜者,委于朝,告于士,旬丽举之:大者公之,小者庶民私之。”
翻译过来就是:拾获财物、奴隶、牲畜,要上交公家,公告天下,如果十日无人来领取,大物就归公,小物归拾得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