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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收藏市场监管的最强武器

2015-07-10 08:47 文章来源:信息时报    分享到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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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拍卖公司的瑕疵担保责任问题,尹春武在“2015珠江流域收藏家论坛”上,以上海市第二中院审理的一宗拍卖纠纷案为例,作为解读和说明: “在吴某诉上海某拍卖行的拍卖纠纷案中,法院认为,拍卖公司虽有不承担拍品瑕疵担保责任的事先声明,但其在宣传册中仍将拍卖品的制作年代明确为‘民国’, 而事实上该拍卖品是‘现代仿古红木家具’。所以,法院判令拍卖公司退还拍卖款。”

尹春武强调,诚实信用是民法的最基本原则,所以在收藏交易纠纷中,法院无一例外地继续坚持了这个原则。他又以南京市白下区法院的一宗买卖合同纠 纷案为例作分析介绍:“该纠纷案涉及三尊铜佛像交易,法院认定双方系实物交易,卖主没有对佛像的制作年代作出介绍及承诺,故相应的交易风险应由买主自行承 担。但同案的碧玉千手观音佛像交易,则因卖主在交易过程中明确表述约定佛像的材质为碧玉,但经鉴定却为大理石,故法院解除了碧玉千手观音佛像的买卖合 同。”

盗掘

“二十世纪80年代末,江西与全国同步甚至略早,出现了所谓‘若要富,挖古墓’的违法盗墓黑潮。江西省抚州地区又为全省盗墓犯罪活动的重灾区, 而计国家文物损失重中之重,则首推抚州市南城县明益王府家族陵墓群(江西省南城县洪门镇明益藩王府家族陵墓区)。”江西省收藏家协会代表吴之邨以《广陵散 一一南城明益王家族陵墓群沦亡三步曲》的亲身经历谈依法收藏。

“江西省第一次盗墓黑潮的特征,似乎可以归纳为遍地乱挖,重点偷盗。南城洪门明益王家族陵墓区,凡地表有墓碑、石像、祭台等标志物的古墓葬品, 基本被盗掘净尽。盗墓团伙更勾结警界个别不良内奸,明火执仗,盗、运、卖一条龙作业,破土得手当天即可跨省远程偷运至港澳地区。其盗掘犯罪现场狼藉,惨不 忍睹,造成国家地下地面历史文物资源损失之严重程度难以估量也无法估量。”

吴之邨介绍,80年代晚期,他曾代表江西省文化厅(文物局)全程参与江西省人大、省文化厅、省公安厅、省工商局四家联合专项调查组,赴全省各地 (重点抚州、景德镇等地)现场考查调研,前后持续达两个多月,并执笔调查报告初稿。“违法分子盗墓活动犯罪气焰之嚣张,作案手段之狠毒,破坏程度之惨重, 触目惊心,至今历历在目。我亦曾代表江西省文物考古研究所,专程赴南城县为破获追缴的部分盗掘出土文物鉴定、估值,亲眼目睹南城县洪门镇明益王府家族陵墓 群被盗掘出土文物数量之庞大及质量之精美绝伦。”

黑链

吴之邨总结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明益藩家族陵墓区三次盗墓黑潮:“第一阶段,滥觞于80年代中晚期,以‘脱贫’为目的,以内外勾结为手段,已出现 专业化、职业化犯罪队伍。其典型案例:盗掘明益王墓后竟溶化出土金王冠、凤冠为金块、金戒指、金耳环分赃出售。第二阶段,肆虐于九十年代至本世纪初,以掠 取暴利为目的,有预谋、有计划、有组织,明显具黑社会犯罪性质。其典型案例:竟丧尽天良切割明王陵神道御赐汉白玉巨碑为碎石块盗卖。

而发生在本世纪初十年的“第三阶段”,吴之邨则以“埋地雷”作为关键词:“此为‘伪盗墓’高峰期。平均每月从景德镇一地秘密偷运七八车高仿元青 花、明官窑瓷赝器,入埋南城明益王陵早已洗劫一空的空墓穴,然后不宣而战,设局‘钓鱼’,蓄谋‘杀猪’,连环勾引广东“客商”及个别国内文物鉴定专家共同 参与,联手作案,合伙‘盗墓’。其穿越时空,由古代‘地道’战升级为现代‘地雷’战,形成作伪行业化、产业化、‘学术’化、市场化黑色利益链,四化叠加, 为患益大。”

吴之邨认为,南城明益王家族陵墓群的毁灭,并非孤立的孤岛状地域式偶然性现象,而是“标本化”地折射出中国民间收藏界先天不足、后天失范、运行 无序、前途堪虞的乱相丛生表象下诸多带普遍性、根本性问题。“‘广陵散’三步曲,一曲成谶,痛何如之!今曲终人散,余音绕梁,振聋醒聩,发人深省!我们热 切期待珠江流域收藏家论坛这一中国收藏界的创举,传递正能量,创新收藏观,奏响新世纪‘依法收藏’的时代主旋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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