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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半数文物建筑存安全隐患 保护资金欠缺

2015-07-28 10:20 文章来源:京华时报    分享到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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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10年的《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迎来首次“体检”。昨天,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市人大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北 京历 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其中曝出本市保护古城方面的诸多问题,如旧城小型私房翻建存违规,市50%文物建筑存在安全隐患。


□问题

旧城修建详规尚未编制

执法检查组提出,旧城和历史文化街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尚未编制并公布,致使保护工作缺乏详细具体规划和标准。此外,条例规定市政府应当制定并公布 具有保护价值建筑的认定标准和程序,统一制定设置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标志,明确风貌影响评估的具体标准程序和优秀近现代建筑、工业化遗产的保护措施,但这些 配套制度措施至今尚未出台,影响了保护工作统筹和有序开展。

2010年成立的市名城委,其统筹协调、承上启下、横向联系、督察督办的职能作用尚待全面有效发挥,综合管理机制不够健全,一些部门履责不到位 和多头管理、难以形成合力的情况客观存在。同时由于公众参与机制、利益协调机制不尽完善,社会公众参与名城保护的程度不高,特别是在具体项目实施中,参与 规划建设、共享成果的广度和深度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建议 名城保护纳入“城市总规”

市人大执法检查组认为,北京的历史名城保护要按照首都城市的战略定位和《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要求,坚持以人为本,贯穿历史现状未来,统筹 人口资源环境,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有机地纳入市“十三五”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当中,正确处理城市改造开发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的关系,把保护规划 与城市总体规划有机结合起来,把经济建设、现实利益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长远利益紧密结合起来。

同时,执法检查组还提出,要按照条例要求,进一步完善旧城和历史文化街区专项保护规划,抓紧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明确保护范围、保护原则、保护内容、控制指标和土地使用功能、人口密度、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分类保护、整治措施。

旧城风貌保护资金欠缺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需要投入大量的公益性资金,特别是旧城风貌保护、老旧房屋修缮、市政设施改善、人口有效疏解等资金需求量巨大。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梁伟在作报告中提到,我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资金来源主要依靠财政收入和银行贷款,资金来源匮乏。此外,据统计,由于历史原 因,目前全市约50%的文物建筑存在建筑结构及消防安全隐患,文物建筑不合理使用现象还比较突出,但受现有政策、资金筹措和产权明晰等限制,解决起来困难 比较大。

此外,在实际工作中,遇到旧城内小型私房原址翻新的建设项目较多,全部开展评估工作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应尽快明确“风貌影响评估”的标准与程序。

>>建议 建立资金投入保障机制

及时建立常态的资金投入保障和统一调配管理使用机制,探索研究社会资金引入的良性运作机制和投资回报政策。

执法检查组提出,应根据保护对象的内容和性质,合理界定保护责任主体,明确投资方式和资金投入重点方向。其中,对具有丰富文化内涵的历史文化街 区、文保单位和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的保护,要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对只需保护旧城整体风貌的区域,要充分发挥市场的主体作用,积极吸引社会资金投入; 对旧城平房区改造项目,要充分发挥政府和居民的两个积极性,合理分担资金,充分发挥政府资金投入的最大效能。

名城保护缺乏文化传承

执法检查组指出,名城保护应注重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核心在于对名城的保护和对优秀历史文化的有序传承。目前,对历史文化名城内涵的挖掘、保护与传承依然不足,存在“见物不见人”的现象,名城保护与历史文化传承未能有机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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