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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遗留下稀世古董:三姐妹为分遗产对簿公堂

2015-08-04 12:41 文章来源:法制网   分享到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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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记者 王春 通讯员 姜杨彪 叶茵

在古玩收藏界,成化瓷可谓是稀世珍品。2014年,龙美术馆创始人刘益谦曾以2.81亿港元落槌拍得一只成化斗彩鸡缸杯,成化瓷的价值可见一斑。

家住浙江衢州江山老城区的何老汉膝下无子,生前一直和三个女儿同住,虽然生活过得有些紧迫,却也平静淡然。1997年2月,何老汉未立遗嘱就撒手人寰,留下 的遗产除了居住的老宅外,还有一件据称是明朝年间烧制的成化瓷瓶,根据协议约定,三姐妹负责轮流保管。2013年8月,二妹与三妹移交保管权时,大姐、三 妹发现瓷瓶被“掉包”了,遂反复交涉要求其归还原物,三姐妹最终为此事发生了争议并闹上法庭。

8月3日,江山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家传古董或被掉包

何老汉生前有一传家宝贝:“曹操打猎图”成化瓷瓶。据他所讲,该宝物是他们家代代相传的稀世珍宝,抗日战争逃难期间他们其他东西都不带,唯独带了这只花瓶。1997年2月,何老汉没立遗嘱就离开人世。

据原告讲述,三个同胞姐妹开始并未分割遗产,老房子也是三家人协商合并出租,瓷瓶则一直由大姐保管,2002年6月,大姐自认年龄较大,保管责任较大,遂提 出由三姐妹轮流保管,每人保管8年。之后,大家就对父亲的遗产进行了分割,并订立了财产分割协议。协议明确约定房产各三分之一,祖传明朝成化年瓷瓶属共同 财产轮流保管,如果有合适机会可以卖出,卖出所得则由三人平分,次日她们还对该协议作了司法公证。随后,原被告即分别领取了房产证,瓷瓶则先由大姐保管。

2005 年2月大姐的保管期间已至,按照协议瓷瓶移交给了二妹保管。二妹接手保管后,按照约定应在2013年2月再交给三妹保管。但当三妹要求移交瓷瓶时,二姐却 以各种理由搪塞、推脱,始终不肯交出所保管的物品。半年后,当三姐妹再为移交瓷瓶之事吵闹后,二妹表示瓷瓶已经被她的大女儿带到北京送去鉴定,如要移交也 要三人一起前往北京自取。之后,三姐妹就一起到了北京,但还是没有见到瓷瓶。姐妹俩铩羽而归,回江山后即告知三妹将走法律程序。同年10月,三妹与其女儿 一起将物品送回了江山。但据原告陈述,三妹送回的瓷瓶和之前的家传瓷瓶有明显不同:老瓷瓶色泽暗、旧、不起眼、没破损,而送回的瓷瓶却色泽新、艳、亮且瓶 口有补过的痕迹,还有一缺口。遂认为瓷瓶已被掉包,故原被告当场将物品现场封存。

家传“古董”或许是赝品

三 妹得知自己被告上法庭后,除了向法院寄送了一份书面答辩状外,开庭当天并未出庭应诉。在答辩状中,被告坚持认为她送回江山的瓷瓶就是父亲的遗物。当初她将 瓷瓶带到北京只是为了鉴定,而非保管。根据北京专家寻宝活动及国子监的鉴定结果,该花瓶是民国时期仿成化年间的民窑。

证据不足,法院判决驳回诉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主张涉案标的物应为明朝成化年瓷瓶,并提供了公证书予以证明。但公证书只对原、被告签订财产分割协议内容的真实性、合法 性予以证明, 并未对该瓷瓶的外观及材质进行确认或评估鉴定。此外,原告方所表示的该瓷瓶系明朝成华年瓷瓶也只是通过何老汉口述,该瓷瓶在移送给被告之前,也从未对该瓷 瓶进行过拍照确认外观、材质或评估鉴定确认其价值。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原物,但其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原物的外观、材质等特征,故无法确认被告所送回的 瓷瓶是否为原物。

法院最终以原告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由,判令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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