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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品消费乱象将被打击

2016-02-24 09:15 文章来源:南国早报   分享到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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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文化部公布新的《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保护消费者权益是此次修订的关键内容。信息不对称、真伪难辨、被恶意“设套”“做局”、买了赝品 无从追责……对于这类难题,有了应对之法。中国艺术品行业协会筹备组负责人胡月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办法》明确提出,要建立信用监管体系,对艺术品 经营者推行信用监管,对不守信用者实施处罚,并且规范艺术品评估鉴定行为,这将有助于破解艺术品市场消费者常遇到的难题

1、经营者不诚信要受罚

真伪难辨。由于艺术品消费对消费者鉴赏力、知识水平要求很高,而这种综合鉴赏力的培养需要漫长时间和精力,一般消费者容易“打眼”买进赝品。这个问题相当普遍,并非消费者无能,而是艺术品鉴赏辨识确实是很高深的学问。

胡月明表示,针对真伪难辨问题,《办法》在两个方面提出要求。一是建立信用监管体系,对艺术品经营者推行信用监管,对不守信用者实施处罚。二是对艺术品评估 鉴定行为提出明确要求,如规定,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协议,约定鉴定、评估的事项,鉴定、评估的结论适用范围 以及被委托人应当承担的责任;明示艺术品鉴定、评估程序或者需要告知、提示委托人的事项;书面出具鉴定、评估结论,鉴定、评估结论应当包括对委托艺术品的 全面客观说明,鉴定、评估的程序,做出鉴定、评估结论的证据,鉴定、评估结论的责任说明,并对鉴定、评估结论的真实性负责。

消费者被恶意“设套”“做局”欺骗,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不法经营者刻意制造种种情势,引君入瓮;一种是以传销或非法集资等方式欺骗消费者。

对此,胡月明分析,《办法》规定,艺术品经营单位不得有以下经营行为:一是向消费者隐瞒艺术品来源,或者在艺术品说明中隐瞒重要事项,误导消费者的;二是伪 造、变造艺术品来源证明、艺术品鉴定评估文件以及其他交易凭证的;三是以非法集资为目的或者以非法传销为手段进行经营的。这些条款主要是针对经营者不诚信 行为提出的约束要求,并制定了对应的罚则。

2、引入明示原则和尽职调查原则

经营者对其经营的艺术品了解比较全面的信息,而消费者往往对其了解得很少、很片面,这也是艺术品市场自古以来就存在的问题。由于信息严重不对称,就给消费者购买艺术品的判断力造成很大障碍,容易决策失误。

胡月明表示,针对信息不对称问题,《办法》引入了明示原则和尽职调查原则,如规定:艺术品经营单位不得有向消费者隐瞒艺术品来源,或者在艺术品说明中隐瞒重 要事项,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艺术品经营单位应当对所经营的艺术品标明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息;艺术品经营单位应买受人要求,应 当对买受人购买的艺术品进行尽职调查,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3、加强监管严禁“忽悠”艺术品投资

利用艺术品投资噱头,误导消费者参与艺术品投资炒作。一些不合规的经营机构以艺术品投资、艺术品权益投资等方式吸引社会消费者投资资金,由于违规操纵,不避风险,往往给消费者带来重大损失。

胡月明表示,《办法》在第八条的第四款明确规定,艺术品经营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将艺术品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以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交易;第十二条规定,文化产权交易所和以艺术品为标的物的投资经营单位,非公开发行艺术品权益或者采取艺术品集中竞价交易的,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这些 规定主要是依据国务院相关文件的要求,加强对经营机构开展艺术品投资行为的监管,保护消费者利益。

据《经济参考报》

来源:南国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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