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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美和基弗:如何看待艺术展览中的权属之争

2016-11-28 09:57 文章来源:中国文化报·美术文化周刊   作者:刘清格  分享到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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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9日,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以下简称“央美美术馆”)举办了“基弗在中国”的展览,展出了德国艺术家安塞尔姆·基弗的80余件艺术品。但艺术家基弗本人却在展览开幕前表示,此次展览并未获得其授权和同意,并要求撤展。央美美术馆如期举行了展览,并发表声明:本次展览的所有展品都得到了收藏家及收藏机构的授权,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这一突发事件在美术圈内引起关注,一时议论纷纷。央美美术馆是否侵犯了基弗本人权利?从法律视角又应如何看待这一问题?

“基弗在中国”展览展出的作品包括基弗本人的绘画、雕塑、装置、摄影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4条第8项和第9项可以看出,展出的艺术品均为《著作权法》中所规定的美术作品和摄影作品。据了解,这些作品均为私人所有或其他博物馆所有。

首先,基弗作为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法》规定的各项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但能否就以此认定该展览侵犯基弗的著作权呢?答案是否定的。事实上,展出的美术作品和摄影作品均为私人或其他博物馆所有。

虽然《著作权法》第10条第8项规定,作者就其美术、摄影作品享有展览权,但依据《著作权法》第18条“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也就是说,作者就其作品享有著作权的同时,美术作品原件的所有人就该作品原件享有物权,而此时作者享有的展览权并不能干涉美术作品原件所有人以展览的方式行使其物权。

因此,央美美术馆在展览基弗的美术作品原件时,并没有侵犯基弗的展览权。理由是,美术作品作为一个物质载体呈现时,一方面包含了作者就作品享有的各项著作权,另一方面也承载了原件所有人就该作品载体享有的物权。这两种权利的行使虽然在大部分情况下不会产生冲突,但是在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转移时,考虑到物权人行使物权的利益,法律就会规定物权人的特定行为不会侵犯著作权人的相关权利。

其次,这次展出的作品除美术作品外,还包括摄影作品。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在规定美术作品原件所有人享有展览权时,并未规定摄影作品原件所有人是否享有展览权。其主要原因在于,美术作品的原件具有较高的欣赏价值,对原件展览的限制除了会妨害原件所有人行使物权、严重影响所有人利益外,也不利于作品的传播和公众欣赏。而摄影作品与美术作品不同,其复制件尤其是数码照相等方式出现,使得摄影作品原件与复制件几乎没有肉眼可识别的差异。因此,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可以不受物权人的影响来展览其摄影作品。


责任编辑:苒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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