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杜尚为蒙娜丽莎画上小胡子的那一刻,似乎为艺术家们开启了图式挪用的大门
20世纪60年代以后,“挪用”作为一种主导型的创作方法大规模地出现在后现代主义艺术的创作中,挪用的对象不仅包括艺术史上的经典图像,还包括日常生活中的各种常见的图像。例如里希特、安迪·沃霍尔等人,从艺术史、现成品、影像的借用。
挪用的法律依据
从上述我们可以看到,艺术挪用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艺术的原创性,重在思想的创新,其中包含作品的符号意义、作品在“艺术世界”中由批评家对此阐释时产生的文化意义。但是从法律的层面我们该如何看待挪用艺术,它的依据在哪里呢?
批评家盛葳在谈到时表示,《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该条款为“演绎作品”的成立提供了基础。所谓“演绎作品”,指的是以另一作品为基础创作的作品。作者借鉴、复制、利用了原作品,在已有作品的基础上经过再创造,生产出一件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其著作权归改编者所有,但演绎作品的使用不得侵犯原作者对原作品依法享有的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