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民政府的文物调查
1928年9月,国民政府内政部颁发了《名胜古迹古物保存条例》,对全国文物及名胜古迹展开调查,要求各地方详细填写文物名称、时代、地址、所有者、现状、保管、备考等情况。
调查前后历时5年。截至1933年12月底,有25个省(市)上报了调查结果(东北日本占领区和共产党控制区域的文物数据不准确),使政府基本掌握了当时全国文物的家底,培养和锻炼了文物工作队伍,为《古物保存法》《古物保存法实施细则》《采掘古物规则》等法律法规的出台提供了有力支持。此后,国民政府还于1928年、1936年开展了全国寺庙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