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8年山西运城永乐宫三清殿内景
二、第一次全国文物普查(简称“一普”)
1956年4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在农业生产建设中保护文物的通知》,在全国范围内对历史和革命文物遗迹开展了普查调查工作。
普查基本摸清了当时全国文物的基本情况和分布情况。全国报告文物古迹7000多处。确立了全国文物普查的内容范围。包括:重要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重要革命遗迹、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碑碣等。
在普查的基础上,出台一批保护政策,初步构建了我国文物保护体制的框架。普查登记结束后,各地开始对文物古迹评定价值、划定等级,决定并公布本省的文物保护单位。
1958年,除西藏地区外,全国共公布文物保护单位6726处。在此基础上,1961年3月4日国务院公布了第一批共180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961年制定颁布的《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必须进行经常的文物调查工作”,正式将文物调查列为一项基本保护制度。
通过普查工作,成立地方文物机构、考古发掘、文物修缮、培养专业人才、健全管理体制、开展公众教育等工作同时展开,为建国初期梳理千头万绪的文物工作,科学、合理地规划文物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
通过普查在群众中破除了迷信思想,增强了文物保护意识,加强了爱国主义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