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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人手稿交易背后:物权和著作权分离引纠纷(组图)

2017-11-24 08:28 文章来源:检察日报   分享到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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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背后的诸多争议

价格疯涨之际,名人手稿的拍卖争议也在不断增多。

2013年5月,中贸圣佳拍卖公司宣布将钱钟书、杨绛及其女儿钱媛所写书信进行拍卖,杨绛以涉嫌侵害著作权和隐私权为由起诉,最终法院判决认定拍卖公司侵犯了钱钟书、杨绛等三人的隐私权。

而同年南京经典拍卖公司拍出的茅盾“天价手稿”则引来一场复杂的官司。在茅盾手稿拍出后,茅盾后人质疑手稿来源的合法性,以及认为拍卖公司对内容的展出行为侵害了著作权,将南京经典拍卖公司告上法庭。案件又牵出卖家是否虚假拍卖的争议。至今,案件仍在二审程序中。

2013年12月2日,作家迟子建发表微博称,不知为何,自己的手稿出现在了一家网站的拍卖网页中。“上午接到梦遥女士短信,告知孔夫子旧书网有关于我1995年一篇创作谈手稿的拍卖。当时稿子是应《中国文学》之约写的,拍卖的是稿签连同5页手写稿,昨晚出价到1200元。如果杂志社都这么干,像我和王安忆这样用电脑较晚,大部分以手写稿为主的作家,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

2017年8月3日,北京市考古学会会长、文物专家齐心也发现,自己多年前的手稿竟然被人放到孔夫子旧书网上售卖。“作为平台,对所出售商品的来源应该有审核,不能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拍卖我一个字一个字写出来的手稿。”齐心称,此事已对自身名誉产生影响。

迟子建与齐心的态度表明,由于种种原因,许多名人对自己的手稿不能持有和支配,在著作权与物权发生冲突的时候,务必会产生各种法律纠纷,更不要提部分书信手稿还涉及个人隐私。手稿之争成为摆在司法实践面前的一大难题。

权利的纷争

1992年发布的《出版社书稿档案管理办法》第9条明文规定,作品出版以后原稿(手迹)归作者所有,除双方合同约定外,一般原稿保存两三年后即退还作者,并办理清退手续。根据该法规,除约定外,手稿的物权应是原作者享有。

但是,一方面该法规出台较晚,当下拍出高价的大量手稿都是建国初期一些名人,甚至民国时期的名人所写,那个时期手稿管理较为混乱,许多杂志社并不重视手稿的价值,有的放入档案室,有的直接丢弃,鲜有返还原作者的。另一方面,由于时局动荡等历史原因,手稿在战乱等事件中遗失实属常见。

因此,当下流通的高价手稿通常是物权和著作权分离的状态。

此外,书信等手稿还有其特殊性。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董美根表示,书信是一方写给另一方的文字作品,一般来说,著作权是写信方的,而物权是收信方的。这是一种权利天然分离的情况。收信方在行使物权时,应尊重该物上的在先著作权,即物权行使受到在先著作权的限制。

“手稿上附着的各种权利非常复杂,解决手稿之争,最重要的就是厘清手稿上附着的各种权利,然后物权归物权、著作权归著作权、人身权归人身权。”周林表示。

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于国富认为,可以通过一句话来简单理解物权和著作权的分离。“作品原件的所有人在物权法上是该‘作品载体’的主人,但是,他却不是该‘作品’的主人”。也就是说,对“作品载体”进行处分,比如对手稿这个物品进行买卖、运输等,是物权人的权利,而对手稿的内容进行发表、出版等,是著作权人的权利。

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展览权是归所有权人享有的。“《著作权法》第18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在这一条规定中,确定了‘权不随物转’的原则,即物权和著作权分离,美术作品物权所有人不一定同时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某些精美的手稿就是美术作品。‘权不随物转’原则同样适用于手稿。”周林表示。

于国富也表示,“除了享有作品的展览权以外,作品原件所有人无权代行著作权人所享有的其他著作权权利”。

责任编辑:苒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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