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艺术(作品)需不需要阐释(批评)的争论由来已久,我也曾在相关的文字中表达过自己的看法,现再撰文赘述一二,以明立场。
众所周知,“艺术品”天生并不是艺术,或者说人们在创造(制造)它时并没有把它当成“艺术”,而有可能是当成一个器具,一种符号,一种象征,或者指向某一目的。史前人类不会认为他们在石壁上的图画是艺术,而更多是出于实用和心理暗示。同理,一个装水用的瓦罐,一个盛菜用的碗碟,一件打仗用的兵器,等等,不会有人愿意把它当成艺术。可见,“艺术品”成为艺术是发生的,就在某一时期(之后),“艺术品”具备了某种“功能”,呈现了这种“功能”的价值,这时候“艺术品”才成其为我们今天称之为艺术的东西。因此,加拿大哲学家威尔逊认为,“艺术品是自主的,当它只遵守艺术的原则时,也就是说,当它只承担艺术的职能时”,它才能成其为艺术。可见,艺术之所以是艺术是需要有一个“共性”的东西被大家共同“遵守”的。这是审美判断的基础,即审美判断也要有一个审美“共性”的东西被大家共同“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