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双方未能协商解决,汪秉诚等6人等将淮安市博物馆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淮安市博物馆返还13口袋古钱币。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批古钱币应当为汪秉诚等6人祖辈所遗留。首先,发掘出古钱币的地址应在汪秉诚等6人祖传房屋宅基地范围。其次,在拆迁前,汪秉诚等6人就多次向拆迁办、居委会有关人员反映其祖父在宅基地下埋藏铜币。在没有发掘出古钱币之前就反映地下有埋藏物,明确是铜币,并最后得到验证,这种预知充分证明了发掘出的古钱币是由汪秉诚等6人祖父埋藏。第三,汪秉诚等6人祖父在民国期间开槽坊,具备拥有本案所涉大量古钱币的背景条件。汪秉诚等6人能够证明涉案古钱币属其祖父所有,13口袋古钱币为祖传文物,属有主物。法院据此判决淮安市博物馆向汪秉诚等6人返还13口袋古钱币。该案裁判结果帮助我们界定了埋藏物所有权归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归国家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条也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遗存的文物一般推定为“属于国家所有”;但埋藏或隐藏于公民祖宅且能够基本证明属于其祖产的埋藏物,在无法律的其他明定条款禁止其拥有的情况下,应判定属于公民私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