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头金”是否可以被视为矿藏呢?
当地官员解释:因为矿产指的是地下物,这个(狗头金)是散落在表面的不属于矿产,再说也不是偷盗来的,不属于乱采乱挖来的,所以,还属于牧民所有。
执业律师程建伟介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法”。公民捡到黄金的行为,显然不属于“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因此不受矿产资源法约束。
至于“埋藏物、隐藏物”,《民法》通则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对于这一规定,有法律界人士认为,《民法》通则中这一规定应该与时俱进?“上世纪80年代颁布《民法通则》时,中国还是计划经济主导社会生活,在几乎所有财产都属于国家、集体的产权背景下,‘官’与‘民’即政府和个人之间,‘争利’根本没有存在的前提。”肖金指出,“在越来越强调私权的今天,‘官民争利’现象意味着这些年随着市场原则的确立,私权觉醒与原有法律之间的冲突也就被凸显出来了。”
法律学者顾则徐更强调政府的“权责相称”:“按照这一规定的字面形式,所有人不明的埋藏,隐藏着的所有垃圾物、有害物是否也都归国家所有?总不能认为一切无价值、有害的物质归公民所有,而一切有价值、有利的物质就归国家所有吧?”
2月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河县国土部门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官员表示:“没有让牧民上交的意思,如果他愿意卖,政府可以按照市场同等价格把这块金收购了,放在县上博物馆,若不想卖那他就自己保管着。”
对于这一处理结果,网友评论称,“愿按市价收购”是将狗头金视为无主物、归属牧民的认定,这体现了政府尊重公民物权等财产权的态度,避免了政府部门“与民争物”、“与民争利”的指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