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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实现流失文物的低成本回归(图)

2016-01-27 10:05 文章来源:?中国经济网   分享到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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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编者按:多年以来,流失文物的回 归一直是个交织着爱国热情和民族情绪的沉重话题。正因为如此,最容易获得民意支持的立场便是由国家出面直接行使文物追索权。但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问题却 远非如此简单。资深艺术经济学家、西南民族大学旅游与历史文化学院副教授马健认为,针对流失文物回归所面临的困境,可以从四个方面入手,促进流失文物的低 成本回归。

马健

多年以来,流失文物的回归一直是个交织着爱国热情和民族情绪的沉重话题。正因为如此,最容易获得民意支持的立场便是由国家出面直接行使文物追索权。但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问题却远非如此简单。

一、文物流失的途径

根据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国宝工程公益基金的定义,流失文物是指“1840年鸦片战争后到1949年新中国建立的一百余年间,因战争、盗掘等不道德的和非法途径而流失海外的文物”,这是目前影响较大但却很值得商榷的定义。

近代以来,中国文物流失的途径主要有三:一是战争抢掠。在鸦片战争、甲午战争、庚子事变和抗日战争期间皆有大量文物流失海外。二是非法走私。中 国近代史上最早的文物保护法是清政府于1909年颁布的《保护古迹推广章程》,国民政府也于1914年颁布了《大总统限制古物出口令》。但严格来讲,包括 上述法规在内的多部文物法规,都普遍存在法规不完善、内容太笼统和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在这样的大背景下,非法走私并非难事。通过这种途径流失的文物,中国 政府都应保留追索权。三是合法买卖。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司法原则,既然近代以来的文物法规“真空期”如此之长,那么,因合法买卖而流出的文物就是受 到法律保护的正常出口,应该予以承认。这或许正是前引定义特别同时强调“不道德的和非法”两种途径的原因。但“道德”与否很难客观评判。从经济学的角度来 看,交易双方合意并且合乎当时法律的交易就是道德的交易。从产权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中国文物”和“中国的文物”则是必须要严加区分的两个概念。前者是 “产地”概念,后者是“产权”概念,并非所有的“中国文物”都是“中国的文物”。但很多人往往混淆了这一点,误以为只要是“中国文物”就都属于中国并且应 该“回家”,尤其是那些蕴涵特殊意义的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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