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1月22日的“长三角演艺创新论坛——人工智能与演出艺术专场”中,上海天聿格律师事务所胡敏律师围绕AIGC生成内容的权属问题进行了分享。胡律师谈到,虽然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尚未明确规定AIGC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权属,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较大争议,需要根据文字、图片、视频等生成内容是否具备独创性、是否属于智力成果等因素进行个案判断,不能一概而论,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无限制地使用AI技术。例如,采集他人作品用于AI训练的行为很难落入“合理使用”的范围,可能带来的著作权侵权风险;采集他人声音、人脸数据等进行AI化使用,有人格权侵权风险;绕开权利人设置的加密防护系统抓取数据或使用他人未公开内容,可能涉及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侵犯个人信息或商业秘密的法律风险,也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除民事责任以外,使用AI技术生成不当内容、获取敏感数据,或使用过程中不履行网络信息安全义务等,也可能面临刑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等。未来法律可能需要做出适应性调整,以精妙之姿平衡技术发展与创作保护的天平两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