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兵与多措施防火
元代的正史中未见有“军巡铺”的记载,但在《马可·波罗游记》中却有与军巡铺完全相同的“遮荫哨所”。
明代皇宫消防工作由禁卫军兼管,朝廷有五城兵马指挥司负责京城火盗事宜,京城设有“红铺”112处,每铺有火丁官军10人。明代地方基层政权设有总甲负责火盗,据《宛署杂记》记载,当时,北京宛平县城内设有坊、铺等居民组织,每铺设铺头、火夫三五人,统由总甲负责管理。他们轮流值夜,击柝振铃,提醒人们注意火盗。有的地方还设置巡警铺(更铺),以供总甲、火夫们休息、躲避雨雪之用。巡警铺内备有刀、枪等兵器和火钩、水桶等救火器具。
明朝一些城市还组建了专业的消防部队——火兵。它主要是为了防御敌军火攻引起的火灾和防范其他火患。火兵有的50人,有的100人,设在城中心或建筑密集、人员聚居之处,配备水桶、藤斗、麻搭、竹梯、斧、锯等救火器具。
明人运用多种手段防止火灾的发生。为确保盛放皇帝銮驾仪仗等器物的仓库万无一失,仓库除沿护城河设置外,还建造了绝对可靠的防火隔墙。每隔七间房屋空出一间,并将这间房屋的四壁砌成无门无窗的砖墙;然后,在房间内充填三合土,直到顶部,用夯压实;最后,封砖盖瓦。这样,从外部看,是一间无门无窗的房屋;从内部看,却是一堵5米厚的防火墙。另外,民居的白壁青瓦马头墙具有防火和防风双重作用;寺庙、祠堂等建筑屋脊上怪兽嘴里吐出的曲折铁舌头,实际上是避雷针;库房、厨房、作坊的墙上贴有“小心火烛”的宣传标语,告诫人们注意消防,但“火”字一般是倒着写的:人们看到倒写的“火”字,就会引起好奇,甚至引发议论和重视。
清
救火组织与设施
清康熙年间,开设了火班(机桶处),康熙、雍正、乾隆三朝,其人数不下200人。据《大清会典》记载,紫禁城内曾有腹大口收的铜、铁水缸308尊。在宫殿前设置的这些大水缸,称之为门海、吉祥缸、太平缸,每尊可贮水3000多升,过去由几十个太监专门负责管理,每天派劳役从井内吊水,把缸打满。夏天要保证水质干净,无异味;冬天除加缸盖外,还在大缸外包上棉套,在寒冬,要把缸架在特制的石圈上,下燃炭火,昼夜不熄,以免缸水冻结。
清朝一些城市有专门的救火兵丁、救火义役、救火夫头。据《康熙仁和县志》记载,当时杭州城内居民住宅稠密,经常发生火灾,由于扑救不力,往往造成很大损失。为此,总督刘公从守城部队中抽出40名身体强壮、行动敏捷的兵丁组成一支灭火队伍,专门担负城内救火任务。这些救火兵丁身着号衣,头戴号帽。号衣背后缝制一方白布,上面书写“杭协营救火兵丁×××”,字迹粗大明显,并盖以印文。
乾隆八年(1743年),湖南巡抚蒋薄指示各州县组织救火义役,专门负责扑救火灾。这些救火义役都要登记造册,上报官府,由官府每年发给一定的银两。乾隆二十一年(1756年),湖南官府颁布的《救火事宜》规定,所有救火义役均需穿戴号衣,其式样为白布缝制的马褂,红布镶边,前后各绘置一圆图,在圆图内书写某县民壮。根据他们在火场上的表现,事后分别奖罚。救火义役都有明确分工,并配备各种灭火器具,以便在救火时各执其器。
救火夫头是清代负责管理水夫的人。湖南官府在《救火事宜》中规定,每县须设救火夫头5名,各管10名水夫。官府每月向这些救火夫头各发工食银3钱。他们各佩带一面旗帜和一个灯笼,其颜色和标记各不相同,以便于在火场上指挥自己所管理的水夫供水。发生火灾时,到场的水夫看到指挥自己的救火夫头摇旗或举灯,则应挑水向前。救火夫头见水一担给一支水签,事后见一支水签给一文钱。地方官府通过识别旗帜或灯笼的颜色、标记,分别予以奖惩。如果水夫不听从救火夫头的指挥,或救火夫头假公济私,克扣水钱,一经发现,官府即予查办。
清代民间有救火会、救火社、水会、水局、水龙局、挠钩会等消防组织。挠钩会是清代天津一些救火会附设的组织,该会由若干人组成,配置大小挠钩、铁锚等工具,专门负责在火场上破拆房屋、切断火路、扒火道、防止火势蔓延扩大等任务。
清朝的机桶(火龙)在当时是十分先进的救火器具,也是消防车的雏形。至清朝光绪年间,消防器材装备发展为用人力扛拉的木制抬龙,以及吊桶、铜锣、大纛旗和各小旗(大、小旗均用蓝底白字)、梯子(竹制)、警铃、挠钩、刀锯、斧凿、杠索、灯笼、号衣、号帽、防火背心等。
庚子事变,八国联军占领天津后,在天津划分了租界,为防火灾,意大利军招募华人组织官办救火会,随后英租界也组织了天津志愿消防队。1902年,袁世凯在天津成立南段巡警总局后,救火会便交由该局监管,改称南段巡警总局消防队。这便是我国第一支消防警察队。翌年,北京也组建了消防警察队,随后南京、广州、长沙等地相继建立消防队。这些消防队初建时均由当地警察厅、局直接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