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珠海市公安局出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称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确实于1989年7月16日扣押《鹰》和《梅花》两幅赝品画作,一直未予发还。
珠海市公安局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国家赔偿法》的受案范围有明确批复,《国家赔偿法》1995年开始施行,不溯及既往,而申请人孙建龙所称的画作扣押事件不适用此法。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孙建龙申请赔偿的事件已经超过法律规定时限。
该案代理律师曹志存称,珠海警方至今未对该案作出结论性意见,扣押状态一直在持续,不存在赔偿时效超期的问题,而孙建龙作为画作的所有人,画作虽被警方长期扣押,但所有权归属未变,警方理应归还作画。
据悉,孙建龙已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发还物品清单里并无上述两幅画。
扣押物品收条,2和4分别是水墨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