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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美和基弗:如何看待艺术展览中的权属之争

2016-11-28 09:57 文章来源:中国文化报·美术文化周刊   作者:刘清格  分享到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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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所有人展览该摄影作品时,笔者认为这仍属于其正常行使物权的范畴内,在转移摄影作品所有权时,著作权人就应当意识到摄影作品复制时几乎无差异的属性,一般而言,所有权人展览摄影作品并不侵权。在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修订草案》送审稿第22条第2款:“美术、摄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可以展览该原件”。可以看出立法者对这一问题倾向于所有权人并不侵权。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所有权人在美术、摄影作品的展览问题上并不侵权,但是这些作品的著作权仍然归作者享有。

也就是说,如果对这些展出的美术、摄影作品印成画册出售、将作品图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在网络上,仍然会侵犯基弗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并应承担侵权责任。

此事从著作权法角度分析虽然不侵权,但从其他角度是否侵权呢?此次展览以“基弗在中国”为名,而基弗却不认可此次展览,那么是否侵犯了基弗的姓名权呢?假设基弗认为这一展览侵犯其姓名权,并在中国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50条,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因此上文均依据中国的《著作权法》进行分析。但是该法第15条规定:“人格权的内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因此,如果中国法院考虑央美美术馆侵犯基弗的姓名权问题,选取准据法时应当依据其经常居所地也就是德国法律来判断。《德国民法典》第12条规定,“有权使用某一姓名的人,因他人争夺该姓名的使用权,或者因无权使用同一姓名的人使用此姓名,以致其利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要求消除此侵害。如果有继续受到侵害之虞时,权利人可以提起停止侵害之诉。”

如果当事人不能提供外国法律,我国《民法通则》第99条也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这里“盗用”行为的表现之一就包括没有经过本人许可的情况下,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可以看出,央美美术馆以“基弗在中国”为名进行展览,媒体以个人“回顾展”加以宣传,不排除有使用他人姓名实施展览之嫌。艺术家对在他国举办的个人回顾展,从情感上考虑也应当由艺术家全程参与并策划,才能更好地展现出其个人的艺术思想。当然,央美美术馆馆长王璜生也表示,“基弗在中国”的展览从来不是基弗的回顾展,央美美术馆也没有将“基弗在中国”定位为回顾展,而是以时间为线索因而具有回顾性质的研究展。展览名称的选取,只是因为相对更为响亮易于宣传。

笔者认为,如果“基弗在中国”这一展览名称,只是单纯说明展览作品的作者是谁、展览展出的位置在哪里,并没有打着艺术家个人名义宣传展览,那么并不足以认定侵犯艺术家的姓名权。当然,限于很多细节事实情况,这里仅作一个简单的分析,在艺术品展览当中会涉及到各方利益并产生各种法律关系,而法律的分析很多时候并不能解决全部问题,希望这次事件为我们积累更多艺术法方面的经验。


责任编辑:苒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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