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可移动文物和可移动文物还有一种重要的分类方法,就是按价值分类。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是这样表述的: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它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
按价值高低,对可移动文物,特别是馆藏文物进行鉴别,区分等级,进而采取不同的养护策略,是文物保护管理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一项复杂而细致的工作。
分级制度的发展历程
早在“文化大革命”刚刚结束的1978年,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发布了《博物馆一级藏品鉴选标准(试行)》,开始了对博物馆藏品分级管理的尝试。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公布实施,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全民所有制的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单位对收藏的文物,必须区分等级,设置藏品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地方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分别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馆藏文物档案,国家文化管理行政部门应建立国家一级文物藏品档案。”根据此条规定,文化部于1987年2月颁布了《文物藏品定级标准》。
该标准指出:
一级文物为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代表性文物;二级文物为具有重要价值的文物;三级文物为具有一定价值的文物。
凡属一、二级藏品的文物均为珍贵文物,三级藏品中需定为珍贵文物的,应经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