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惩罚性赔偿加大违法成本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有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行为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孙煜华在梳理了近年来的相关新闻报道后发现,事件发生后,给予最重的处罚也就是“行政拘留五日并罚款”,但这样的处罚毕竟是极少数,通常情况下是以批评教育、罚款为主,事实上,大多数情况则是因为找不到游客只能不了了之。
“承载重要文化或自然价值的文物、名胜古迹,是独特的、不可再生的、难以修复的。一旦被损坏,就要花很大的代价去修复,而且还无法修复如初。”孙煜华说。
李秀香说,修复被严重损坏的文物、名胜古迹,需要花费高昂的人力、物力、财力,惩罚性赔偿旨在对主观恶意造成严重后果的侵权行为进行加重制裁,既能解决高昂修复费用的问题,也能让法律更具威慑力,从而更好地保护文物和名胜古迹。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已经有了违法者承担修复自然景观费用的案例。
2017年4月15日凌晨4时许,张永明、张鹭、毛伟明三人在明知景区严禁攀爬的情况下,使用电钻、挂片、绳索等工具攀爬至世界自然遗产地三清山标志性景观巨蟒峰岩柱体顶部。在攀爬过程中,他们用铁锤将26枚膨胀螺栓钉打入了石体内,给巨蟒峰造成不可修复的严重损毁。最终,其中2人获刑,并处罚金;3人连带赔偿环境资源损失费600万元。
孙煜华建议,考虑到文物、名胜古迹高昂的修复费用,建议在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法时作出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加重恶意违法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提高法律的威慑力,以此来减少类似事件的发生,这既是保护文物、名胜古迹的需要,也是更好落实《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