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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作品保护期延长 著作权人有望获得更多权利

2012-04-13 08:41 文章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作者:rd,  分享到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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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1日,国家版权局公布了《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下文简称“修改草案”)和修改说明,并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该草案令一些权利人拍手称快,也有权利人对其中部分条款发出了质疑。本报特别采访了部分权利人,并约请相关人士撰文,对修改草案的突破和亮点、引发争议的条款进行诠释,并提出了他们的修改建议。

“我已经连续两年在全国政协会议上提交修改《著作权法》提案,这次拿到修改草案后发现,我的三条建议都得到了采纳。”全国政协委员、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副主席李玉光对摄影著作权人有望获得更多权利而深感欣慰。4月10日,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就《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召开讨论会,来自摄影和美术界的知名人士对《著作权法》的修改表示了极大关注。据《中国新闻出版报》记者了解,李玉光所提到的“三条建议”分别是:延长摄影作品保护期、完善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以及增加视觉艺术作品追续权。

保护期延长摄影著作权人共同的期望

摄著协副总干事林涛告诉记者,一直以来,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中对音乐、美术、文学等作品的保护期为作者的有生之年及其逝后50年,而摄影作品的保护期仅为首次发表后50年。“也就是说,可能一个从十几岁就开始创作和发表摄影作品的人,到60多岁时,其早年的作品就不再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了,这显然是不合理的,摄影作品不应是‘二等公民’。”他分析说,现在最受困于摄影作品保护期太短的是建国初期创作了大量珍贵历史照片的老摄影家和他们的后人,这些照片虽然记录了一个时代,意义非凡,然而由于超出或即将超出保护期,著作权人无法获得应得的报酬。在此次修改草案第二十七条中,摄影作品和音乐、美术等其他作品一样,其发表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身及其死亡后50年。摄影家们在讨论中纷纷表示对此条款的修改大为欢迎,认为这满足了广大摄影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诉求。

增加追续权原作者可获多次报酬

关于视觉艺术作品的追续权这一概念,过去在我国《著作权法》中并未提及,直到近年来才渐渐为业界所关注。此次修改草案中在第十一条第三款中加入了这一概念:“追续权,即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作家、作曲家的手稿首次转让后,作者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对该原件或者手稿的每一次转售享有分享收益的权利,追续权不得转让或者放弃。”

据林涛介绍,追续权这一概念被业界关注起始于2006年秋季,当年华辰拍卖行在北京举办摄影作品专场拍卖会,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首场关于摄影作品的拍卖会。然而没过多久,以著名摄影家吕厚民、晓庄、王东为代表的7位权利人就以华辰拍卖行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宣传画册上使用他们摄影作品侵犯其著作权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过由于缺少法律依据,7位权利人败诉。摄影家们表示,“当艺术品进入流通领域后,在有追续权的国家,原作者可以得到3%~5%的报酬,虽然比例不高,但体现了对原作者的尊重。”

“空头支票”有望落实电视台播放作品有付费标准

在修改草案的第四章《权利的限制》中,电台电视台可以不经作者允许播放已发表的作品,但在“使用后一个月内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使用费”,这一条的加入也让摄影人看到了曙光。

据李玉光介绍,现行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事实上,绝大多数著作权人依此条款要不到报酬,除非极个别的对簿公堂之后。此条款赋予广大著作权人向广播电台、电视台主张付酬权利,但没有规定由谁来制定具体的操作规程。即便已经成立了像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和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这样的集体管理组织,也不能实现权利人向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收费,相当于法律为著作权人开具了一张“空头支票”。这一法律制度的欠缺,严重影响了广大著作权人的创作积极性。李玉光曾多次建议完善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明确由国务院或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有关支付报酬的具体规定。如今这一规定终于落到了纸面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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