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导读:

   李德哲李人毅刘永贵黄维耿安顺李志向何家英刘文选王超王乘曾迎春杨之光林之源关山月

人民美术网 > 理论 > 黄龙玉事件凸显法律尴尬

黄龙玉事件凸显法律尴尬

2012-07-12 10:08 文章来源:收藏快报  作者:rd,  分享到微信
扫描二维码转发分享

近日,发生在西九华山4A景区的“黄龙玉事件”引起不小的争议。事情发生在端午节小长假期间,游人在景区游玩时意外发现黄龙玉。就在众多游客寻宝之时,景区保安人员出现了,声称黄龙玉归景区所有,并爆发了游客和保安人员之间的冲突。事件最后以游客交出黄龙玉收场。

纵观整个事件,看似是一起个案,但其中却凸显出物权归属的法律尴尬。游客发现的黄龙玉究竟该属于谁?景区有没有权力要求游客交出黄龙玉?游客、景区还是国家才是黄龙玉的真正主人?

国家文物保护法规定,无主文物属于国家所有,私藏售卖文物属于违法行为。如果是拥有历史印记的玉石,比如乾隆爷的玉佩属于文物,无主状态下被发现当然属于国家所有。可是这块黄龙玉,没有历史印记,因此也就不属于文物。其物权所属当然无法用文物保护法来界定。

黄龙玉属于石头,是自然资源的一部分,那能否用自然资源权属制度来界定呢?根据这一制度,国家对于所有自然资源拥有所有权,但是对于国家未申明的资源,个人可以拥有使用权。既然景区没有事先声明黄龙玉不许游人带走,那游人应该拥有黄龙玉的使用权。但是,所有权归景区所有。

西九华山黄龙玉事件凸显了法律尴尬,因为并没有法律对景区游人捡拾石头、玉石等资源的规定,更没有对其中所属的条款。

首页上一页1下一页尾页
免责声明:人民美术网(www.peopleart.tv)除非特别注明,本站所转载的内容来源于互联网、微信公众号等公开渠道,不代表本站观点。转载的所有稿件的版权归原作者或机构所有,如事关不当,请联系删除。


人民收藏

鉴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