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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张兆安:修订《拍卖法》

2013-03-06 14:41 文章来源:东方网  作者:rd,  分享到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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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网记者毛丽君报道:近年来,艺术品拍卖市场生意颇为红火,拍卖市场已经形成了相当规模,但同时拍卖市场也充斥着假拍、拍假、骗取鉴定费、图录费、佣金费等等乱象,对此,全国人大代表张兆安建议对现行《拍卖法》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都说拍卖槌下是非多。近日,市民朱先生爆料称,曾在“比德”鉴定藏品,经事先估价,支付了4万元的服务费,而拍卖会上,不到一分钟该藏品就宣告流拍。同样的情况并非朱先生一人碰到过,也并不是发生在“比德”一家,尽管后者经证实根本没有拍卖资质。拍卖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委托人、买受人可以与拍卖人约定佣金的比例,即使拍卖未成交,拍卖人仍可向委托人收取约定的费用,这条规定在张兆安代表看来存在着不合理之处。

“目前,拍卖行利用不能保证不拍假,任何专家也不能保证不走眼为由,进行假拍、拍假、骗取鉴定费、图录费、佣金费。”张兆安认为,《拍卖法》的修改应从收费处入手,借鉴居间合同中居间不成的,中介公司不得收费的办法,通过立法规定拍品不成交不准收取任何费用,拍品只有成交后才能收取图录费、鉴定费等,“这样,在市场经济规则下,任何企业不能够只赚不赔,而有诚信、有能力的拍卖行才能生存和发展,企业诚信的建设才能有动力。”他建议将《拍卖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修改为“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不得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此外,拍卖法第61条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这样一条免责条款,成为了某些拍卖公司和专家们营私舞弊的后盾,成为许多收藏爱好者眼中直接导致艺术品拍卖市场乱局的保护伞。

“尽管古玩交易不同于一般的商品交易,很难做出保真,国际上也没有对拍卖行做出保真要求。但是,不能据此就放任其任意损害买家的合法权益。因此,建议《拍卖法》第61条第二款规定修改为“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不知道拍卖标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但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事先知道并故意隐瞒真伪或者品质、瑕疵的,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恶意串通的,承担连带责任。”同时,为了保障专家鉴定的权威性,张兆安建议省级以及以下的文物鉴定机构对普通公民开放,建立文物鉴定资质资格管理制度并制定《文物评估认定条例》。“在《文物评估认定条例》明确规定,对鉴定专家实行一票否决制,即从专家库中摇号选取数名专家,让这些专家分别鉴定拍卖品,禁止专家之间互相通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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