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苑利:在中国非遗保护工作中NGO是弱项(图)

2014-11-25 11:09 文章来源:中国文物网   分享到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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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际上,对于社会力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国家也持积极、鼓励的态度:《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第三十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所和传承场所,展示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第三十三条,国家鼓励开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科学技术研究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方法研究,鼓励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记录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整理、出版等活动……

  那么参与非遗保护的“社会力量”所涵盖的范围有哪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体又包括哪几类?在中国,NGO组织(编者按,NGO组织即非政府组织,是英文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的意译。)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情况如何?为什么强调NGO在文化遗产保护当中的作用呢?中国文物网记者就这些问题采访了文化遗产研究专家、文化部中国艺术研究院研究员苑利先生。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体主要有四类

  中国文物网:在您看来,在社会力量参与文化遗产保护方面, “社会力量”所涵盖的范围有哪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体又包括哪几类?

  苑利:文化遗产是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财富,从更宏大的角度来讲,它又是全人类的财富,这样看来,任何人都有权利和义务参与文化遗产保护。

  从我接触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体来讲,主要有以下几类:

  首先是政府机构。现在国际上比较流行的做法,首先就是政府参与,包括遗产的申报,包括遗产的管理,一般由当地政府负责,这就是所谓的“属地管理”;其次是媒体。时至今日,中国的非遗保护工作已开展了十多年,之所以能够取得丰硕的成果,与媒体的大力推广、介绍、传播是分不开的;第三是“NGO”——非政府组织,如非盈利组织和民间社团组织;第四类是企业,企业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容易以双面剑的形式出现,因为商业机构往往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它有两个追求,一是利益的最大化,一是利益的及时兑现,比如今天投了一百万最好明天就能挣出来,若抱着这种想法参与保护工作就很容易对文化遗产造成破坏,所以在利用这支力量的时候,要特别注意“度”的把控。作为热心的企业参与者,他们可以进行商业化经营,但必须以保护为前提,否则容易对文化遗产造成破坏。目前,在这四类保护主体中,NGO是中国的弱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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