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笔者看来,大多数艺术家更愿意与画廊保持一种近似于恋爱的关系。现代人的爱情观,最大的特点就是倡导双方平等。从这个角度来讲,画廊被艺术家视为恋爱对象并不见得吃亏了。关键的问题是,在一些画廊看来,恋爱本质上就是没有协议的合作。事实上,笔者认识的很多与画廊长期合作的艺术家,只要是稍有名气的,的确很少与画廊签订正规的合作协议。二者平时的交往,依靠的仅仅是一些口头协议。所谓口头协议,靠的是双方一句话,有任何一方反悔,另一方铁定没辙。业内常有人抱怨国内的艺术家契约精神太差,废话——连契约都没有,哪来的精神!
口头协议大行其道,无疑加大了画廊的经营风险。退一步来说,当一名艺术家的作品还处在市场成长期,即使双方订立协议,仍不是万无一失的。因为双方合作的标的是艺术品,而艺术创作带有明显的人身性。画廊要想把市场蛋糕做大,唯有先提高艺术家的知名度,然后用艺术家的知名度来带动作品的销售。必须承认,艺术家大多不会与画廊签订长期合作协议。既为短期,其创作的作品就是有限的,因而合同期内画廊的每一分投入,只能转换成对市场未来收益的预期。那么,市场未来收益的掌控权在谁手里呢?未来那份合同都还没有签,当然是在艺术家手里。万一艺术家在成名后不再续签合同,这份预期无疑就会成为一张空头支票。
当然,每一位艺术家都避不开要经历从无名到知名的成长过程。在艺术家成名前,就要求其签下卖身契也是有问题的。由此可见,公平总是相对的。也有艺术家曾经在笔者面前感慨:抛弃一家市场影响力还不如自己的画廊,难道有错吗?
这话说得也是,当麾下的艺术家已不再是当年的“吴下阿蒙”时,画廊仍沉醉于以前“带头阿哥”的角色,难免就会让双方的关系出现裂缝。就好比老公成了大企业家,老婆还守着老家的一亩三分地不放一样,这不是明摆着让双方的身份地位不对称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