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树英对记者介绍,依照拍卖法的相关规定,如果有资质的拍卖企业接受政府或者其他当事人的委托,不论在网上或者线下进行拍卖活动,出现买家违约情形,拍卖公司可以再行拍卖,如果第二次拍卖的价格比第一次低,那么可以按照拍卖法的规定,要求买受人补偿差价,这就意味着卖家的权利可以通过拍卖法的框架得到很好的保护。
如果委托方出现信息披露不及时,或者故意隐瞒造成买受人损失,欧树英表示,依照拍卖法的规定,拍卖公司要承担责任,同时可再向委托方做追偿,这对于买受人而言,也有较为充分的法律保障。
“而目前在淘宝司法拍卖、资产处置平台上进行竞拍,政府机构、司法机关作为拍卖主体进行拍卖的话,就将政府机构、司法机关推到了纠纷的最前台。”欧树英对记者说。
网络拍卖渐成趋势,法规缺乏、规则不一的现状也愈发凸显。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教授毛卫民对法治周末记者介绍,现行的拍卖法颁布于1996年,当时互联网在中国刚刚起步,尚未应用到拍卖行业,因此对于拍卖法对于网络拍卖这种新的模式并未作过多规定。
鉴于目前网络拍卖行业日新月异的发展态势,毛卫民认为,应当根据目前网络拍卖的发展状况,完善相应的立法,明确设立拍卖机构的条件,健全相应的监管机制。
淘宝拍卖平台相关负责人也对记者表示,淘宝也期待拍卖法有更多的关于网络拍卖的交易规范。
记者在采访中还了解到,2013年,国家标准委正式立项《网络拍卖规程》,旨在为网络拍卖业确立国家标准,指定中拍协牵头起草。欧树英告诉记者,目前《网络拍卖规程》已经完成起草,进入报批阶段,预计明年年初会由国标委完成报批程序并公布,届时商业性网络拍卖活动都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