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螺化石。
(以上图片化石均为石博宇宙城藏品。)
析疑
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流转有禁区
实际上,早在十年前,伴随着奇石、矿物晶体等同类观赏石品种在民间投资和收藏的不断升温,全国各地的科普迷和收藏家,就已经掀起一股对古生物化石的求知热。
不过,由于立法的滞后,这种求知热并没有转变成正常的收藏行为。直到五年前,化石收藏仍然被收藏界视为一个“野蛮生长的灰色行业”。
在我国的《文物保护法》里边,只是简单规定了“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的保护”。而国土资源部根据法律授权另行制定的《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则将《文物保护法》中明确列出保护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的范围,扩大为“地质时期形成并赋存于地层中的动物、植物等遗体化石或者遗迹化石”,并且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采掘古生物化石的行为都实施了严禁措施,对相关经营活动则规定“将视情节严重程度追究其法律责任”。
按照这份管理办法,任何针对古生物化石的开采和经营行为,都是违法的。不过,早在十年前就开始关注古生物化石收藏的王朝江向记者透露,这种“一刀切”的管理办法,不但没有起到严格管理的效果,反而因为正常的科考活动和收藏行为没有得到支持,从而导致这个行业的发展秩序更加混沌杂乱,大量珍贵的古生物化石由于不专业的盗采行为而遭遇毁灭性的破坏。
2010年8月25日开始实施的《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简称《条例》),成为这个行业真正的分水岭。
这份条例的第三章,专门对古生物化石收藏进行了规定,首次明确划出了这类藏品的流转禁区。
“这个禁区主要是针对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交易作出了一些限制。而对于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只要是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之内,都可以自由交易。”王朝江对记者解释道。“实际上,《条例》对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交易、交换和赠送,也并没有采取绝对禁止的态度,而是规定了一些严格的前置条件,不允许民间私自进行无序的交易和交换。”
在第22条至第24条,该条例明确规定,“收藏单位之间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应当经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国有收藏单位不得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除非是国有收藏单位不再收藏的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才能进行转化、交换和赠与等活动,但是,也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来处理。”王韩江进一步解释。
近年来,在云南、广西等省区的一些边境贸易城市,古生物化石走私时有发生。在广东的珠海、深圳等地,前几年亦先后查办过一些违法走私恐龙蛋和远古珍稀鸟类化石的案件。而国家有关部门,在《条例》出台的前几年,先后从国外追回的古生物化石就有5000多件。这是否意味着古生物化石就一定不能进出口?
记者了解到,《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其实并没有禁止这类藏品的出入境,只是加强了对古生物化石出境的管控和对重点保护生物化石出境后进境的核查。其中,在出境方面,该条例的第四章,明确规定未命名的古生物化石不得出境;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因科研需要与国外有关研究机构进行合作,或者因科学、文化交流需要在境外进行展览的,经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出境;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经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出境。
“根据该条例,外国出土的古生物化石申请入境,是不受限制的。”王韩江补充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