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权转让后文物能否得到保障?
中科院科学传播研究中心文保研究员王德恒表示,根据景区的不同规模和级别,国家的宏观层面上会出示具体的保护内容和措施,下到每个地区的文物局,也有针对当地文物或景区的保护规定。景区内的景观或者具体到重要文物的关键部位,比如梁柱,雕塑等,都需要做定期的维护和修缮。如果一旦发现没有保护得当,经举报查实,管理主体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当地文保局享有监察甚至叫停的权利,而且需要管理方进行赔偿,严重的话,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刘思敏认为,负责经营的公司也会考虑持续经营,保持盈利和效益的增长问题,所以相关景区或者景区内文物的修缮和保护工作,企业也不敢怠慢。
案例
芙蓉镇景区经营权被收回
2009年5月,湖南湘西州计划启动实施芙蓉镇景点圈建设。而景点圈内猛洞河、德夯、坐龙峡3个景区的经营权,已在1999年至2003年间,先后由永顺县政府、吉首市政府、古丈县政府许可给外地公司投资开发经营,以发展壮大当地旅游产业。
然而,随着景区经营开发中暴露出的基础建设投入不足、品牌塑造力度不大、景区自身发展缓慢等问题,湘西州最终又将3个景区的经营权收回,统筹景区资源,推动整合发展,以打造新的旅游产业增长极。
2001年10月14日,凤凰县人民政府与黄龙洞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湖南省凤凰县八个旅游景区(点)经营权转让合同》,以9.36亿元的合同载明金额获得凤凰县八大景点50年经营权。依据合同,以经营开发凤凰八大旅游景区(点)为主的凤凰古城文化旅游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2002年1月1日正式经营。黄龙洞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戴成桂介绍说,当年的门票收入达1560万元。2010年,景区票收入1.51亿元,整体旅游收入达30.02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