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恐龙地质遗迹保护条例》全文
(2016年10月21日河源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6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恐龙地质遗迹的保护,促进恐龙地质遗迹的科学研究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恐龙地质遗迹的保护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恐龙地质遗迹,是指地质历史时期形成并遗留下来的与恐龙相关的地质自然遗产。具体包括:
(一)恐龙化石(含实体化石和遗迹化石);
(二)含有恐龙化石的地层剖面;
(三)需要保护的其他与恐龙相关的地质遗迹。
第四条 恐龙地质遗迹保护遵循统筹规划、保护为主、科研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恐龙地质遗迹的保护,将恐龙地质遗迹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恐龙地质遗迹保护工作情况。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本区域范围内恐龙地质遗迹保护具体工作,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本区域的恐龙地质遗迹保护工作。
第六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恐龙地质遗迹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恐龙地质遗迹所在地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河源恐龙化石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工作。
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恐龙博物馆以及藏有恐龙地质遗迹的博物馆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公安、财政、工商、旅游、城乡规划、城市管理、海关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恐龙地质遗迹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河源恐龙化石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河源恐龙化石自然保护区的具体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恐龙地质遗迹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协调解决关于恐龙地质遗迹保护的下列重大事项:
(一)恐龙地质遗迹的保护目标、保护范围和保护措施;
(二)恐龙地质遗迹所在地生态环境综合整治;
(三)恐龙化石自然保护区的申报、建设和监督管理;
(四)国有恐龙地质遗迹收藏单位的建设和监督管理;
(五)需要联席会议研究、协调解决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成立市恐龙地质遗迹保护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主要承担以下工作:
(一)为恐龙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和恐龙地质遗迹保护与管理的方针政策及技术措施提供建议;
(二)为恐龙地质遗迹保护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指导;
(三)为恐龙化石自然保护区、涉及恐龙地质遗迹的地质公园和博物馆等建设和管理提供咨询服务;
(四)参与推广先进的恐龙地质遗迹保护、管理适用技术,开展恐龙地质遗迹保护和管理的专业培训,普及恐龙地质遗迹科学知识;
(五)对发现后的恐龙地质遗迹进行初步评估;
(六)其他需要专家委员会负责的工作。
市恐龙地质遗迹保护专家委员会应当接受国家、省级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的专业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