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BERTO SUGHI作品
和田义彦作品
而在策展人熊斌看来,一般相似度达到30%~40%就有抄袭之嫌,否则就只属于雷同。然而,在中国书画中,这个比例却并不适用:“文化产品总是具备现实有效性。在不同语境里,承担的文化角色并不一样。在不同时间、空间、语境里,同一件作品、同一个样式,被不同艺术家使用,承担的文化角色和功能是不同的,所以在艺术界用‘抄袭’这个词不太准确。学术界的抄袭很明确,一就是一,二就是二,你的就是你的,我的就是我的。但是文化产品很难这么界定,因为图像、符号语言很有限。”
遇到不得不挪用时怎么办?
那么艺术家如果为了表达某个观念,遇到不得不挪用其它艺术家作品的情况时,该怎么办?
从上面我们可以看到,艺术家想要防止自己的作品侵犯别人的权利,一定要指明被挪用对象的出处。如果,被挪用的艺术家在世,要经过艺术家的这个著作权人的同意,虽然这样做有些麻烦。除了要征得同意外,挪用这个复制行为,涉及到作者的复制权。而复制权是一种财产权利,所以要记得给挪用对象报酬。
其实讲了这么多,想要表达的就是法律发挥作用往往是出了问题之后,艺术家创作最重要的是自身的修养,就像日本著名艺术家和田义彦,曾被指与ALBERTO SUGHI的作品相似,但由于被认为证据不足而不受理,后来被匿名信投到传媒系统,算不算抄袭虽然各有说法,但实际影响是很大的,他刚刚获得的奖项和2002年接受的大奖被美术馆收回,武藏野美术大学油画系尚在学期中间就取消了他的教席,画展被取消,传媒穷追,称他“盗作”、“伪装”、“欺诈”、“国际罪犯”等,所以说挪用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