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格尔的《里维埃小姐像》(左)与博特罗的再创作作品
以此为依据,“演绎作品”的成立必须遵循如下原则:再创作的作品具有创新性,能成立为一件新的作品。在必要的时候,这可能需要相关专家介入评判。而“演绎作品”的使用若非在《著作权法》限制条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内,则必须遵循以下原则:取得原作者的同意、签署相应协议、支付相应稿酬,不侵犯原作者对原作品依法享有的著作权。演绎作品的创作人是对已超过保护期的作品进行再创作,可以不征得原作者的同意,同时可以不支付报酬。
相似度多少才算抄袭?
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袁博看来,引用须遵循三方面的原则:首先,必须是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这是引用的范围限制。显然,不经许可引用他人作品,会构成对他人发表权、隐私权的侵犯。其次,引用的目的必须是“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这是引用的目的限制。第三,引用的内容必须“适当”,这是对引用的数量限制。即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包括两个层面:第一,量的限制。司法实践中一般的参照标准是:引用非诗词类作品不超过2500字或是被引用作品的1/10,多次引用同一部长篇非诗词类作品总字数不得超过1万字。第二,质的限制。对于一些引用,虽然数量不多,但只要构成他人作品的灵魂或精华部分,同样不能允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