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导读:

   李德哲李人毅刘永贵黄维耿安顺李志向何家英刘文选王超王乘曾迎春杨之光林之源关山月

人民美术网 > 综合 > 购买古玩“打了眼”“捡漏”风险谁来担(图)

购买古玩“打了眼”“捡漏”风险谁来担(图)

2017-04-18 08:18 文章来源:《民主与法制》   分享到微信
扫描二维码转发分享

行规怼上法规一审判决难平冲突

吴中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郭海鹏向刘振兴购买字画杂件,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双方口头约定价款为45万元,刘振兴向郭海鹏交付了字画杂件,郭海鹏实际支付部分价款20万元,应确认双方存在字画杂件的买卖合同关系。

字画行业系高风险与高利润并存的行业,应存在“真假自负”“买假不退”的交易惯例,不允许字画成交后随意反悔。但此类交易同样应当合乎民法与合同法有关公平、诚信的基本原则。此交易惯例应基于交易标的物存在真假难辨情形,在订约时看,履行合同利益具有不确定性,获得利益与承担风险对交易当事人而言相对平衡,要体现射幸交易的公平性,则应诚信守约。而本案中,据前述认定,双方交易的标的物大部分为名家字画,如系真迹,相关名家书画市场价值每幅高达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而双方每幅均以几万元计价,交易单价及总价明显低于市场行情,即字画为赝品的可能性很大。就出卖方刘振兴而言,其长期从事字画交易行业,对其出售给郭海鹏的字画的来源及进价应当知晓,对其品质亦应有一定了解。而在本案中,其不能明确证明或说明字画的具体来源及进价,其所述不知字画真假、“铲地皮”收购等情况不尽可信。就买受方郭海鹏而言,按理应有一定文化,对字画真假也应谨慎判别,而实际仍误信购买。故双方对交易标的的真赝均应有一定认知。据此该合同订立时交易利益与风险就明显失衡,不属于真赝难辨的公平射幸交易,故不应适用“真假自负”的交易惯例。该合同不足以认定刘振兴的欺诈或郭海鹏方的重大误解,然而,合同标的物成交价格与实际价值相差悬殊,对买受方形成重大不利,应构成显失公平,属可变更撤销的合同。

本案合同为可变更合同,可相应变更折减合同价款。合同价格为45万元,而标的物的评估价值为8150元,两者相差悬殊,基于公平考量,合同价款应可较大幅度减价调整。双方交易的字画中也存在一定数量的真品,评估价值虽不高,但郭海鹏对交易标的物无论是否真假而自愿购买,以诚信考量,也应承担相应后果。综合以公平诚信原则作利益衡平,可裁量参照双方当事人已履行部分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为20万元。鉴于郭海鹏已实际支付刘振兴价款20万元,现刘振兴要求郭海鹏继续履行合同支付余款25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郭海鹏要求变更合同价款之诉请,应予支持,其要求撤销合同全部退还价款的主张予以驳回。

2015年12月10日,吴中区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刘振兴要求郭海鹏支付货款人民币25万元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变更郭海鹏与刘振兴于2014年9月28日所订立买卖合同的价款为人民币20万元。同时判决驳回郭海鹏要求刘振兴返还已付货款20万元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刘振兴不服,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在上诉中,刘振兴诉称:首先,原审判决认定本案所涉交易显失公平的理由及法律规定是错误的。认定显失公平的时间点是在订立合同时,而不是在结果发生时。本人与郭海鹏在订立合同时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均衡的。其次,郭海鹏在购买字画时存在投机的动机和意愿,否则,其完全可以用“先鉴定,后交易”的方式进行购买。第三,原审判决事实上支持了这样一种交易方式:在交易后利用显失公平制度变更原合同,达到规避或故意转嫁正常商业风险的目的。原审判决若得以维持将危及市场交易的稳定。据此,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本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郭海鹏答辩称:尽管本人在一审中提出了反诉请求且被一审法院驳回,但本人根据一审法院的分析,服判。

亲爱的读者:现今古玩市场的发展规模空前壮大,但古玩的稀缺性特点决定了古玩市场中真品的数量是少之又少。古玩收藏真假难辨,那么本案中“捡漏”的风险谁担?

(答案见本期)

(文中人名系化名)


责任编辑:果然
首页上一页123下一页尾页
免责声明:人民美术网(www.peopleart.tv)除非特别注明,本站所转载的内容来源于互联网、微信公众号等公开渠道,不代表本站观点。转载的所有稿件的版权归原作者或机构所有,如事关不当,请联系删除。


人民收藏

鉴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