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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古玩“打了眼”“捡漏”风险谁来担(图)

2017-04-18 08:18 文章来源:《民主与法制》   分享到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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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漏”变成“打眼”拒付欠款闹上法庭

一周时间,花了不太多的钱,购买了两批字画,自觉捡了不少“漏”的郭海鹏十分开心,邀请不少藏友前来鉴赏。然而,郭海鹏并没有收到意料中的赞赏声音,相反许多藏友看后支支吾吾、躲躲闪闪。后来,在他的再三询问下,藏友们才说出了真心话:“这些字画不像是真品。”

郭海鹏将信将疑,遂带着字画到苏州国画院找一些专家鉴定。专家认为,字画绝大多数是赝品,仅有的真迹也与售价相距甚远。郭海鹏一听,心凉了半截。此后,不甘心吃亏上当的郭海鹏多次与刘振兴沟通协商,提出字画是赝品,不愿再支付余款。刘振兴则表示当初说好的真假自负,不得反悔。不过,刘振兴也作了一点让步,说如果是真诚协商想解决问题,郭海鹏再付15万元也行。

但是,因双方的差距太大,多次商谈均无果而终。在这样的情况下,郭海鹏于2014年10月21日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刘振兴在字画交易中存在诈骗行为。公安机关将郭海鹏从刘振兴处购买的一批字画及杂件委托吴中区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了鉴定。结果这批字画杂件的鉴定价值仅为8150元,其中字画价值为7950元,真品约占47%。赝品中,鉴定价格最高的单件字画为400元;真品中,鉴定价格最高的单件字画为300元。经审查,公安机关最终以郭海鹏控告的诈骗案没有犯罪事实为由,不予立案。

拿到鉴定结论的郭海鹏顿时有种上当受骗的感觉,之后的25万元欠款,刘振兴多次催要,但郭海鹏拒绝支付。

2015年7月,因迟迟不能收到欠款,刘振兴来到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一纸诉状将刘振兴告上了法庭,要求其立即偿还欠款,并承担诉讼费。

刘振兴诉称,2014年9月28日,郭海鹏向本人购买字画一批,商定价款为45万元,当天郭海鹏支付价款20万元,并承诺于2014年11月底前付清余款25万元,向本人出具欠条及证明,表明双方不得反悔。此后,郭海鹏以交易字画系赝品为由拒绝支付余款。现郭海鹏仍未履行付款义务,故诉请判令郭海鹏支付本人货款人民币25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郭海鹏辩称,在交易之时,刘振兴保证字画为真品,而实际上刘振兴出售的大部分字画为赝品,经鉴定实际价值仅为7950元,远低于交易价格,刘振兴存在欺诈行为;即使不构成欺诈,本人将交易字画当真品购买,存在重大误解;刘振兴将市值不到万元的字画以45万元的高价出售给本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亦显失公平,故刘振兴之诉请应予驳回。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郭海鹏对刘振兴提出了反诉,说:“我在刘振兴保证字画为真品的情形下,与他达成口头买卖协议,并于2014年9月28日进行交易,以45万元的价格购买刘振兴30幅画作,并根据刘振兴的要求抄写‘真假自负’的证明。购买后,发现大多数字画为赝品,双方交易显失公平,故诉请判令撤销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刘振兴退还本人已付画款20万元;如法院经审理认定不能撤销买卖合同的话,本人申请法院对双方交易价款进行调整,变更至双方‘两不来去’,即本人无需再向刘振兴支付余款25万元。”

针对郭海鹏提出的反诉,刘振兴辩称:“我从未向郭海鹏承诺字画为真品,我在交易时向郭海鹏表明‘真假自负’,双方对字画真假均有同等认知能力,不存在利用认知优势的情形;字画行业存在‘买卖自愿、真假自鉴’的惯例,交易习惯不允许成交后轻易反悔,故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郭海鹏的诉请应予驳回。”

责任编辑:果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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