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韵学集成》等纸背黄册的记载来看,因田地性质、地段等不同,其科则不一。以秋粮“米”为例,如第二册第10页背所载属于民田的“一则荡田”,“秋粮:米每亩科正米伍升”;第七册第98页背载:“一则荡田”,“秋粮:米每亩科正米壹斗贰升”;第十二册第84页背记载:“一则重租田”,“秋粮,米每亩科正米壹斗”等。而官田的科则亦不一致,如第二册第17页背记载:“一则没官荡田”,“秋粮:米每亩科正米壹斗贰升”;第二册第116页背载:“袁成入官田”,“秋粮:米每亩科正米壹斗肆升”等。虽然秋粮“米”的科则不同,但值得注意的是,该黄册在登记完上述“科米”数量后,无论官、民田地,均统一登载了“每斗带耗柒合”一语。除“秋粮”外,“夏税”亦如之,且无论税粮是“米”,是“麦”,还是“黄豆”。
早在宣德八年,周忱就上奏《加耗折征例》,在江南施行了“正米”与“耗米”相结合的“平米法”赋税改革。他提出的“加耗”办法有“论粮加耗和论田加耗法”两种(唐文基:《明代赋役制度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32页)。到嘉靖后期至万历前期,据唐文基研究,南方的宁国、应天、镇江三府及浙江、福建、江西等地,均出现了“官民一则起科的改革”,而与扬州府紧邻的松江府,隆庆之后也逐步实现了从“论田加耗”到“官民一则”起科的转变(《明代赋役制度史》,第179—183页)。《韵学集成》等纸背黄册就时间范围而言,与唐文基所言大略相当,但该黄册却反映出,扬州地区的科则与南方各地不尽相同,甚至与相邻的“松江府”也不一致。这一时期的扬州地区,科则依然众多,尚未出现“官民一则”的现象,但却出现了统一加耗的情况,而此加耗的方法,既非论粮,亦非论田。这反映出,这一时期扬州地区的赋税征收自有其特点,但似乎也表现出了统一的趋势。《韵学集成》等纸背黄册无疑为我们了解这些情况提供了珍贵史料。
其二,展现了黄册中军户、匠户、灶户等人户的登记实态。对于明代黄册所载人户的情况,栾成显指出:“各里黄册虽亦称民黄册,但实际上载有各种户籍的人户。”(《明代黄册研究(增订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3页)然而,此前已知的传世黄册,对民户以外的“人户”却鲜有记载,而《韵学集成》等纸背黄册在这方面恰恰提供了丰富的资料。
除普通民户外,《韵学集成》等纸背黄册中还记载了不少“军户”信息,相关文书共20多页。如第二册第36页背第1至6行所载:“(前缺)隶扬州府泰州如皋县县市西厢第壹里军户,有祖吴遵与本厢力籍吴进合军,于吴元年克取苏州,收集充军。洪武叁年起,调虎贲左卫右所百户贾通下军,正德贰年解吴洋补役逃回,嘉靖元年仍解原吴洋补役,充万历贰年甲首。”由此可知,此件黄册的户头为军户吴洋,这里不仅记载其所属的具体厢里、户籍类别,还载录其从军来历,及其本人从军的时间、缘由、充任甲首的时间等信息。由此看来,作为军户的吴洋和普通民户相似,均需纳入里甲正役的编次之中,而较之普通民户的登记,黄册对军户的登记显得更为复杂。除此之外,黄册对军户吴洋的人丁、事产等的登记与一般民户并无二致。
除登记“军户”外,《韵学集成》等纸背黄册还载有很多“匠户”“皮匠户”“木匠户”“军铸匠户”“军木匠户”以及“灶户”等户籍的人户。包含以上人户的黄册册籍,在此之前鲜有所见,《韵学集成》等纸背文献展现了这些特殊人户在黄册中的真实登记状态。这对于明代黄册制度以及军户、匠户、灶户等户籍研究的价值和意义不言而喻。
其三,反映了明代土地租佃关系的多样性。对于明代土地的租佃关系,传世典籍及徽州文书都不乏记载,以往学者对该问题的探讨,也主要依据以上文献展开。《韵学集成》等纸背黄册则提供了一些新的史料。明代黄册在登载有关人户田产时,往往载其变动情况,而很多土地的租佃信息因此得以保留。《韵学集成》等纸背黄册中所记载的土地租佃形式主要有如下几种:首先是“兑佃”。该批黄册中有关于官、民田地“兑佃与”“兑佃到”“兑到”“兑佃过割与”等的大量记载,这些记载可能都与“兑佃”有关。“兑佃”,又称“转佃”“交佃”或“过佃”等,是土地的租佃人将土地租佃权转让并获得收益的一种租佃形式。《韵学集成》等纸背黄册中有关“兑佃”的大量记载表明,至少在明代的扬州地区这一租佃形式已经非常普遍。同时,通过该批黄册来看,即使同属于“兑佃”,但情况似乎也不太一致,如有的记载为“兑佃与”,有的则载其为“兑佃过割与”。如第二册第27页背记载:“一则没官陆地”,“于嘉靖肆拾伍年兑佃与拾伍都贰图朱盘承种”;第四册第90页背则记载:“一则没官陆地”,“兑佃过割与贰拾都叁图钱堂为业”。同是“没官陆地”,前者说其“兑佃与”“朱盘承种”,而后者则是“兑佃过割与”“钱堂为业”。“过割”一词本身就有过户之意,一词之差,似乎反映出“兑佃”的内容可能还是有所区别的,其中的具体细节值得引起注意。其次是《韵学集成》等纸背黄册有关土地“佃与”“佃种”等的记载,当是普通的土地租佃形式的体现。《韵学集成》等纸背黄册中多种土地租佃形式的存在,反映出明代租佃关系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无疑为研究明代租佃关系提供了新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