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公斤和田玉原石 通讯员供图
郭某和朋友薛某、冯某一起购买了一块价值1500万元的和田玉,其中郭某出资 300 万元。没过多久,他得知这块共同购买的玉被冯某质押给某公司。郭某将冯某、薛某起诉至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冯某返还300万元和利息。因为冯某拒不执行,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将这块被质押的玉石带回南京,等待拍卖。
三人合资买玉打起官司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郭某通过朋友薛某认识了冯某,三人于 2011 年 8 月 2 日投资购买和田玉一块。这块玉重量大约在 75 公斤,价值为 1500 万元,郭某出资 300 万元,薛某出资 600 万元,冯某出资 600 万元。半年后,郭某才知道,冯某将这块玉石和其他一块玉石质押给某公司,借了 500 万元。
2014 年 7 月 29 日,郭某将冯某和薛某起诉至玄武法院,要求退还 300 万元和 180 万元的经济损失。最终玄武法院判决薛某和冯某共同返还郭某 300 万元。后郭某上诉至南京中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冯某应返还郭某 300 万元并支付利息,驳回郭某对薛某的诉讼请求。